材料:1127年,封臣们宣誓效忠弗朗德勒新伯爵威廉。
4月7日,星期四,另外一些人向伯爵宣誓。一开始,都是按这种形式行臣服礼。伯爵问(他面前的人)是否愿意完全成为他的人,这个人便回答说:我愿意。然后把合拢的两手放到伯爵的两手中,两人互吻以表示巩固联盟。接下来,表示了敬意的臣从向伯爵宣誓效忠,誓词是:“我以我的信义宣誓,从现在起,我将像一个封臣对封君那样真诚无欺地效忠威廉伯爵。”最后,这个人还要在圣徒的圣物上宣誓。这时伯爵用手持的权杖,向所有根据这种盟约向他宣誓效忠和致敬的人授予封地,然后众人一起宣誓。
——选自德尼兹·加亚尔《欧洲史》
材料一:中古时期的亚洲
任何一种文明的发展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和其他文明对立统一、冲突交融中展开的。……只有那些开放的、善于从其他文明中吸取营养的民族,才有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王天玺《多极世界和为贵——兼评亨廷顿“文明冲突论”》
材料二:中古时期的欧洲
存在一个带有军事性质的领主附庸集团……它与同样带有军事色彩的领主、农奴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特殊的贵族等级制度;教会开始拥有精神方面的领导权,掌握世俗的伦理和信仰。
——据马克垚《世界文明史》(上)
材料一: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观念。个人意识使罗马公民在人与人,人与城邦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使法律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成为独立系统。罗马法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罗马人把私人权利看作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使私法成为罗马法的灵魂和精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在罗马各个角落,共和国的法治精神成为西方法律的渊源。
——摘编自孙振民《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
材料二: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为主,5--9世纪时出现了一系列成文的日耳曼法典。但是,日耳曼法典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它只适用于日耳曼人。到12世纪时,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和教会法体系的建立,教会法在西欧社会中有着巨大影响。然而,从11世纪开始,西欧的经济复兴和城市的兴起,加速了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此时,日耳曼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渐渐显得无能为力了。11世纪末,查士丁尼主持编订的《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被发现,波伦那大学教师
伊纳留斯便致力于对其进行注释和讲授,大大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13世纪后半叶产生了评论法学派,他们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中,把古代罗马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律。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材料一:13-14世纪的法国(该图选自《剑桥插图中世纪史》)
材料二: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制度有它的合理性,土地分封是社会的基础。但分裂状态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于是就需要走向统一。于是,专制王权出现了。可是国家的统一一旦完成,民族的自立牢不可破时,专制的权力又成为国家继续前行的新阻力,于是新的变化就又要发生。
——钱乘旦《西方那一块土》
材料三:17到19世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建设历程表
国家 |
相关事件 |
英国 |
1689年《①》 |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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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②年《人权宣言》 |
《1791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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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年《法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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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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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
1896年《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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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1776年《④》 |
《1787年宪法》 |
材料一: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其权利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4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在雅典,公民没有抛弃公务照管私务的自由,相反他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
——摘编自蒋云芳等《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对西方民主的影响》
材料二:在西欧封建社会,王权实际上处于和贵族、教会、自治的城市等各种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和政治权力并存的局面,它们既配合,又斗争,即使在以“神授王权”为标志的君主专制最典型、君主权力最集中的时期,君主从贵族、教会、城市收回的行政权、司法权也是不彻底的。英国是西欧封建君主制度发展较早、较完备的国家,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兵征服英国,随后王权强化,但英国封建君主始终受到封建大贵族的制约,最典型的是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王权强化的同时,封建贵族接二连三地伸张他们的权利……国王要求贵族提供特别(即额外的)捐助,必须征得贵族的同意。”相对于王权来说,宗教组织或教会往往又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王权为寻求自身的巩固和垄断,往往还要屈从于宗教组织和教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
——摘编自《中西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