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伴随着中国古代国家的发展而产生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分别登记,地方官对所掌户籍和赋税要造册“上记”中央,以查考其政绩,户籍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秦朝时,将户籍制度统一起来。按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的户籍,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自迁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并把户籍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成文法典的公开而布之于众。户籍制度至此正式形成。西汉时期,承袭了秦朝的户籍制度。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秦朝的户籍制度采取了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的办法,以使土地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并且按一家一户的原则来登记和管理户口,开始实行户斌和口赋相结合的算赋和征赋制度。秦汉户籍制度一直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
——摘编自张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政治逻辑分析》
材料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止了旧的户籍制度,建立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制订的全国城市户口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拔之自由。195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此时的户籍制度还是以人口统计为主。随着肃反、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政府开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颁布了一系列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规章、条例,户籍制度日渐形成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这种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带来社会权益和保障的不同,中国现代户籍制度由此正式确立。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户籍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016年9月19日,中国大陆31个省份全部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普遍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我国存在半个多世纪的二元户籍制退出历史舞台。
——摘编自姚秀兰《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
材料一:春耕夏耘,秋获冬藏……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摘自(西汉)晁错《论贵粟疏》
材料二:北宋苏洵说:“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到了明清时期,多实行定额地租,佃农所交地租,多的占到收获物的百分之八十。
材料三: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即莫不志在良田。”
——淸•陶煦《租核•推原》
请回答:
材料: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卫国人,生于大变动的战国中期,“少好刑名(法律)之学”。入秦,得秦孝公重用,实行变法。他认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为使秦国在争霸兼并战争中获胜,商鞅第一次变法就公布《法经》,实行连坐,轻罪重刑。实行依军功授田宅,把军功分为二十等,论功行赏。鉴于秦国地广人稀,规定“僇(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其徭役)。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为孥(全家罚作官奴)”。第二次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与货币;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设立41个县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变法受到旧贵族的处处阻挠破坏,最后商鞅也被车裂而死。但后人曰:“商君虽死,秦法未亡”。
——据《秦史稿》等整理
﹣﹣摘编自项怀诚《中国财政通史之二。春秋战国秦汉卷》
变法措施 | 结果 | |
A | 商鞅变法:户籍什伍制、连坐法,奖励耕织和奖励军功 |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 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
B | 王安石变法:市易法 | “市易之起,自为细民久困,以抑兼并尔,于官何利焉” |
C | 戊戌变法:设立农工商总局 | 促进民族资本主义迅速发展 |
D | 明治维新:殖产兴业 | 没有实现传统产业的现代化和工业化 |
下列改革中,实现了富国强兵,“倾邻国而雄诸侯”的是( )
①土地私有 ②提倡节俭 ③奖励军功 ④在民间实行什伍连坐
材料: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皆按宗法制组成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秦孝公用商转变法,推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
——摘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
材料一:董仲舒说上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无立锥之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汉书·食货志》
材料二:男子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不授桑田。死亡者或年满70岁后免课者,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为世业,身死不还官,桑田须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适合桑蚕的地方,改授麻田,男子10亩、女子5亩。露田、麻田均不得买卖,桑田也限制买卖。
——据《魏书》卷一百一十译编
——据《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历史地图册》
阐述从上述材料中发现的历史现象,并得出一个结论。(要求:现象源自材料,结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材料 商鞅变法之前。秦人尚武,私斗成风。商鞅在变法中引导人们杀敌立功、追名逐利,乃致达到“闻战而相贺”的地步,形成了“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局面。在秦人价值观中,伦理意识差,亲情和宗法观念淡薄,讲求功利的氛围浓烈。商鞅据此宣扬“国好力者以难攻,以难攻者必兴”的理论,而道德.知识则是有害无益的,指出要发展国家的实力,就要顺应民众“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的本性,以重刑厚赏的严密措施,把人民的力量集中到“农战”方面来。商鞅极力限制和削弱贵族的世袭特权,强制秦人把大家族变为小家庭,“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新法实行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在社会上普遍确立。
——摘编自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