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大量西汉初年的帛书,右图是其中的《黄帝书》(局部)。它可以用来说明( )
材料一:《国语·周语》记载,周襄王时已产生了“父子不得相互告诉”的思想。汉宣帝曾颁布:“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大父母匿子,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学界认为这是关于亲亲相隐制度最早、最明确的规定。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鞑语消息,亦不坐。”同时唐律还规定:“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虽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认为因为“不臣”可以不用容隐制度。到近代,在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历次法律变革中,亲属容隐制度仍得以继承。
——摘编自王新霞、柳萍等《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特征——以“亲亲相隐原则”为例》
材料二: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规定赋予了亲属证人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特权,体现了亲属拒证权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属受到追诉,不愿意作证,这是人的本性使然,法律不应当强制打压。从更深层次来看,亲属拒证权制度维系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在宏观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益。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亲属所作证言持有怀疑态度,其被认可和采纳的机会很小。
——摘编自李旭霞《论我国刑事诉讼亲属拒证权制度之构建》
材料:商周时期的甲骨、竹简、木牍,或许是中国最古老的“报纸”。
据传周代已经有了去各地采风问俗的史官,他们要“陈诗以观风”。王安石认为,孔子编订的《春秋》相当于剪裁拼凑的鲁国官报。直到西汉才出现了用绢帛抄写的专门收集皇帝谕旨、臣僚奏议、官吏任免及军政新闻的邸报,东汉则采用了纸,报纸正式出现。隋唐时期,中央为了加强与各藩镇的联系,开始设置专职机构从事邸报的编辑发行事宜,邸报名称出现。
唐朝邸报的发行对象已经不限于藩镇和地方高级长官,而且扩大到中央各部和分封各地的王公贵族。宋代邸报的发行期开始固定化,发行对象也已扩散到民间。明朝设通政司,专门管理邱报的发行事宜。清代改名为《京报》,特许荣禄堂南纸铺承印,并向社会广泛发行;到成丰、同治年间,刊行(京报)特权开放,北京前门外的私营报房发展成十几家。(京报)基于其官方背景而成为当时第一大报纸,但随着民国的建立,(京报)停止发行。
——摘编自杨文光(中国报纸发展史话)
(要求:先写出对话主题,主题要紧扣20世纪初当时政治或经济领域的重大事件;对话内容要围绕主题展开,观点明确;对话过程完整,逻辑清晰。)
材料一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论语》
材料二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材料三 朱熹生活的南宋时代,整个社会统治阶级鲜廉寡耻,生活奢侈无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朱熹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之说。天理是公道与良知。朱熹说:“须知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熹区分了“欲”和“人欲”。欲是正常的,饥而欲食,渴而欲饮,这是正常的欲。朱熹要灭的是“人欲”,又叫“物欲”。……朱熹认为当时国之大患根在君王心术已受蒙蔽。应当根据《大学》之教,以正心诚意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针对当时朝野上下普遍信奉佛教禅宗思想,他提出了“格物致知”之旨,即要求人要“推究事物的原理,以获得知识。”
——洪映萱《另一种声音——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等理学观念的反思》
材料四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必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明末清初)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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