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户籍制度萌芽于商朝,据殷商墟、辞中记载商朝已经有了征派民力共耕公田的籍田之制。战国时期,商鞅将户籍制度发展为“什伍连坐”法。两汉时期,口赋和算赋(人头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兵役与徭役则是国家要求每个丁男承担的重负,为此,两汉政权一直实行编户齐民制度。编户齐民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大量的人丁民户时时处在封建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之下……唐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风行,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徭役来源日益枯竭,为了解决危机,唐政府改革征税制度,不以户籍及其登记内容而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寡为征税依据。明洪武年间,政府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清丈和地籍整理运动,编制鱼鳞图册,地籍与户籍彼此独立。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使身丁税与户籍相分离。从此。地籍便成为统治者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而户籍的作用则退居其次了。清政府下令彻底废除人丁编审,户籍管理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节选自《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考》
材料一:张萌麟在《中国史纲》中指出,“当战国开场的前后,秦在‘七雄’中算是最不雄的一国……直至孝公变法时,秦人还不脱狄之俗。”
《史记》记载:“(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材料二:“盖免役之法……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得其人缓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急而行之,则为大害。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力均矣。”
——《临川先生文集·上五事札子》
材料三:臣(司马光)向上曾言:“教阅保甲,公私劳费,而无所用之;敛免役钱,宽富而困贫,以养浮浪之人。使民失业,穷愁无告;……此皆所害者大,所及者众,宜先变更。借令皇帝陛下独揽权纲,犹当早发号令,以解生民之急。”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356
材料:唐初实行政府兵制,在长安附近各州设置军府,选拣均田农民担任府兵卫士,府兵卫士免除租调力役,自备资粮,定期轮流宿卫京师或充当边兵,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破坏,农民为躲避沉重的徭役和兵役,逃亡日多,府兵的兵源枯竭;卫士不能按时更番轮替,边兵久征不远,难以自备资粮,“浸以贫弱,逃亡略尽”,府兵制濒于瓦解,开元十年,唐玄宗接受张说建议,募兵13万,充当京师宿卫;开元二十五年,根据边防需要,“招募丁壮,长充边军,增给田宅,务加优恤”,由朝廷供给资粮,长期戍边。次年又下令遣返原有非招募而来的边兵,至此,征发均田农民担任卫士的府兵制演变为朝廷供给资粮的募兵制。
——摘编自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等
①使大批农耕劳动者被迫长期离开土地②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③容易引发社会动乱
④社会经济文化凋残
①庸 ②调 ③徭役 ④两税法
农户 | 实际授田(亩) | 应授田(亩) | 占应授田比例 |
赵玄义 | 11 | 52 | 21.2% |
于善意 | 28 | 161 | 17.4% |
杜克生 | 40 | 201 | 19.9% |
材料:唐德宗登基后,力图有所作为,颁布两税法,着手武力解决藩镇割据问题,结果引发泾原兵变。唐德宗采纳了陆贽将天子私库财物全部赏给将士的主张,改善了天子形象,赢得朝臣和藩镇支持,加快了平叛进程。兵变平息后,针对艰难的局势陆贽设计了许多细致的改革方案,但大多数改革主张未能实施。例如,在中枢体制的改革上,反对以翰林学士分割宰相权力、参与中枢事务;认为最理想的税制要以“丁夫为本”,交纳“布帛缯纩与百谷”,所以提出恢复租庸调制;主张由政府出面限制地主的地租额,以缓解日益紧张的阶级矛盾等。
——摘编自齐勇锋等《中国改革通史·隋唐五代卷》
材料一: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
——《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四九
材料二: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至我朝雍正间,因各疆吏奏请,以次摊入地亩。于是输纳征解,通谓之地丁,或日丁随地起。……惟均之于田,能够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使者,独家止数丁而亩连阡陌者耳。
——王庆云:《熙朝纪政》
材料一:汉高祖初得天下,即下令招贤。直到汉武帝,这一趋势达到正式的法制化,全国优秀青年,受国家大学教育,凭其成绩,补郎补吏,加入政府。不到一百年,西汉政府早已完全是一个士人政府了。
——钱穆《中国传统政治》
材料二:魏晋时代因当时地方骚乱,交通阻梗,中央政府行使职权能力有限,全国选举难于推行,乃由中央指定各地域服务中央政府官吏中之性行中正者,采访同乡舆论,开列各地区人才,造成表册,送政府作为录用之根据。
——钱穆《中国传统政治》
材料三: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欲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材料四: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者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者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者。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
——引自《朱子语类》
材料五:唐初“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拖各二丈……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引自《旧唐书·杨炎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