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秦始皇建立君主专制制度后,历代王朝都设置宰相作为皇帝的助手,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全国政务。《新唐书》记载:“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
材料二
明太祖认为:“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
材料三
黄宗羲说:“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明太祖)罢丞相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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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徇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数年之间,奔命扶伤之不暇,困平城,病流矢,陵迟不救者三代。后乃谋臣献画,而离削自守矣。然而封建之始,郡国居半,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唐兴,制州邑,立守宰,此其所以为宜也。然犹桀猾时起,虐害方域者,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时则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
——柳宗元《封建论》
材料二: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役,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朱熹《朱子语类》
材料三:元朝大政委于中书省,今冀、晋、鲁、内蒙及河南的黄河以北地区称“腹里”,由中书省直辖。中书省也称都里,为全国行政中枢。总领各行省,又兼辖腹里。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史·地理志》中记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材料四:“雍正年间,用兵西北……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
——赵翼《檐曝杂记》
①把主要将领兵权收归中央 ②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长官
③在地方设置了节度使 ④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
材料一:宋朝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如果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宋神宗去世后,政治主张保守的司马光上台为宰相,尽废王安石任上颁布的新法,这个时候王安石的助手韩缜、蔡确、章惇还分别把持了宰相、副宰相、枢密使等高职,但当时御史刘挚弹劾蔡确在神宗驾崩时没有按时守灵, 说这几个人结党营私,他们便被迫辞职下台了。
——摘编自朱韬《宋代官制的权力制衡术》
材料二:古罗马的官职都是由各类各级公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元老院只能在选举以后的人选内审批任命,古罗马的法律也是在各类各级公民会议表决中产生的,元老、独裁官和保民官个人仅有否决权,没有立法权。正是这种多元社会结构和多项组织权力结构之间或文化多元结构和契约型政法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互相制约关系,孕育了古罗马特有的“分权制衡”传统。
——摘编自米辰峰《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 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
材料三:(美国)国会能够限制总统,总统也能对国会进行制约。例如法律要由国会制定,但总统对国会法案有否决权,特别是总统“搁置否决”(亦称“口袋否决”)更具有 “绝对否决”的性质。美国最高法院也能牵制总统与国会, 最高法院限制总统与国会的主要武器就是司法审查权。据统计,自1803年到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共判决102项国会法律违宪。
——摘编自樊体宁《论美国分权制衡制》
材料一:除了军事与经济资源的互为挹注,这些封君与周王室之间,也依仗宗族纽带,用祖先崇拜的繁缛礼节,以朝贡、觐见、馈赠、通婚、封赏……不断加强宗族子弟间共同的亲缘连接点亲戚之间的关系。……亲缘网络的伦理要求,是敦睦亲戚的孝道。于是,周人统治的机制,取得了道德的意义。
——许倬云《万古江河:中国历史文化的转折与开展》
材料二:周代的礼乐主要流行于士及士以上的贵族阶层中,“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其主要功能是明确贵族间的尊卑关系,规范贵族的行为,对于下层人民来说,礼乐是不适用的。……维系宗族政治的礼乐制度,在战国时代已丧失殆尽。经过变法运动,法律制度普遍建立起来,法律取代了礼乐,成为维护新的政治秩序的主要工具。
——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先秦卷》
材料三:贞观二年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太宗)从谏如流,雅好儒术,孜孜求士,务在择官,改革旧弊,兴复制度,每因一事,触类为善。……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摘自(唐)吴兢《贞观政要》
材料四:宋代行政区划与唐无大差异,而行政组织与运用则大有不同。盖宋室君臣鉴于唐末、五代藩镇权重,故对于地方行政采取绝对控制政策。其方法:最高级地方行政区划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长官,而以帅、漕、宪、仓诸司,分掌众务,不相统属,互相牵制不能自专。上自诸路使司,下至县知事,皆以中央文官权充,以便中央直接控制。犹惧知事官权太专,又置通判,以资牵制与监视。——摘编自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
材料一
图 1 唐代中央政制和架构
材料二 “为了削弱宰相的权力,(宋太祖)把宰相的人数由两人增加到三人。还用(州县)设立通判的办法,(在中央)设立参知政事,作为宰相的次官,使政务由宰相、参知政事等几个人一起讨论,最后由皇帝亲自裁决。……宋代,宰相与参知政事统称为执政。
除此以外,还设立了枢密院掌管军政,其长官叫枢密使,地位与宰相相等。执政与枢密院合称为二府。另外,还把财政大权从宰相掌管中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三司”担任。它的长官叫三司使,地位和宰相不相上下。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司使直接听命于皇帝。至此,唐代所谓“总领一切事务”的宰相的权力,完全被分割,只剩下一部分权力,许多大小军国事务都由皇帝直接处理,君主独裁体制正式形成。”
——(日)竺莎雅章著,方建新译:《宋太祖与宋太宗》
时间(年) | 官员数(人) | 户数(户) | 户、官数比 |
140 | 7567 | 9698630 | 1282 |
609 | 12576 | 9070414 | 721 |
737 | 18805 | 8973634 | 477 |
1190 | 42000 | 12355800 | 294 |
中央权力分配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