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三表(执行):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第八表(私犯):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权利法案》
材料三: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制定的立法权,均属合众国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
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
——《1787年宪法》
请回答:
材料一 《十二铜表法》是以私法为核心内容的,其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以及散见于其他表中的一些规范,都是对于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它保有原始公社的遗俗,如死者没有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属父系的最近亲属继承。又如,故意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和解时,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第八表'伤害自己被保护人的保护者应交给地下神即予以证咒。
——摘编自中文百科在线《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授予被征服地臣民市民资格,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自由人都获得罗马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对罗马市民法主体的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隨,是与罗马早期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摘编自谭建华《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
时间 |
法案 |
重要内容 |
公元前367年 |
《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 |
恢复执政官制度,每年选出两名执政官,其中一名必须由平民担任。 |
公元前326年 |
《彼提利阿法案》 |
债务人以他的财产面不是以人身对债主负责,因债务被奴役者获得释免。 |
公元前2837年 |
《霍腾西阿法案》 |
平民会议所制定的法案,不管元老院是否批准,对罗马全体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
图1公元前6世纪的波斯帝国 图2公元前4世纪末的亚历山大帝国
图3 2世纪初的罗马帝国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者,宪令薯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治民无常,唯以法......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日: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一正义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己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义务,又通过自己的禁令约束人们不去为非作歹。......用人为的立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
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取出两条关于韩非子与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不同的信息并予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说明合理,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