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自《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及其启示》
材料一:北宋中期的财政状况
年财政收入 | 年财政支出 | |
6300万缗-6800万缗 | 军费 | 约4800万缗 |
官俸 | 约1200万缗 | |
皇室 | 约720万缗 | |
祭祀 | 约325万缗 | |
岁币 | 75万两绢 |
——李亚平《帝国政界往事》
材料二:神宗下令从皇宫内库中拨出500万贯钱和300万石米作为周转经费,并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还规定要尽量了解京师的库存及所需物资情况,并遵循“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并可通过“变易蓄买”的办法,使“利权归之公上”。
——叶坦《大变法》
材料三:一人立标,万人射之,强者嫌其近,弱者恶其远。岂标有远近哉,亦射者之力不同耳。安石敢为异议而不顾,其才力气勇,必有大过人者,特急于见功,知有己而不知有人,知有利而不知有害,故其为法也,即无不善,以刚狠暴戾之心行之,宁有不为害者乎,况乎其未能尽善也。
——(清)张彦士《读史辩疑》
①是科举考试的重要科目
②是官僚阶层特权的体现
③是导致北宋“冗官”“冗费”的重要原因
④消弱了北宋政权的统治基础
材料一: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强者兼州城,而弱者丧社稷。
——《汉书·食货志》
材料二:(太和)九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露田)。……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惟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离职)相付。卖者坐(处罚)如律。
——《魏书·食货志》
材料三:(宋神宗)与王安石论助役事,安石辩数甚力。上曰:“无轻民事,惟艰。”安石曰:“陛下固知有是说,然又须审民事不可缓。”上曰:“修水土诚不可缓。”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岂特修水土乃为民事?如修水土非陛下能胜异论,则谁肯为陛下尽力?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谕百姓,无一人有异论,然后着为令,则其于民事,可谓不轻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
年代 | 收入(单位:贯) | 支出(单位:贯) |
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 | 15085万余 | 12677万余 |
仁宗皇佑元年(1049年) | 12625万余 | “所处无余” |
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 | 11613万余 | 13186万余 |
材料一 (王安石)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
——苏辙《栾城三集》
材料二 王安石微服赴江宁,遇一老妪喂鸡豕,唤“啰,啰,啰,王安石来!”鸡豕俱来就食。问其故,老妪曰:自王安石为相公,立新法扰民。妾孀居二十年,也要出免役、助役等钱,钱既出而差役如故。妾本以桑麻为业……今桑麻失利,只得蓄猪养鸡,等候吏胥里保来征役钱,或准与他,或烹来款待他,自家不曾尝一块肉。故此民间怨恨新法,入于骨髓。
——据《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
材料
“禄胥吏”是“熙宁新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仓法关联配套,在加俸养廉的同时,对贪渎的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在神宗朝之前,胥吏中多数毫无俸禄可言。王安石指出,在旧的财政体系中,大量管理成本和注意力被用于“生事以取赂养吏人”,这样不但增加了百姓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产生大量无益全局,却方便胥吏从中牟利的事务,使信息壅蔽、事项丛脞,反而妨碍机务。另一方面,又会出现“近则太洋,远则太略”的弊端,因为远事无利可图,而近事却方便套取贿赂。决定对仓库管理及诸司吏员公人增加薪俸,而约之以严刑峻法:“乞取有少多,致罪当有轻重。今一钱以上,论以一法,恐未善。又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宜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在京应千仓界人如因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并诸司公人取受应千仓界并粮纲钱物总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过致并与者,减首罪二等。若许赃未受,其取与过致人,各减本罪一等。已上人,仍亦许陈首免罪、给赏。”
——摘编自雷博 俞菁慧《北宋熙丰时期养育与约束并重的吏治体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