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表5)
第一条修正案 |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
第二条修正案 | 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须;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
第三条修正案 | 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 |
第四条修正案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 |
第五条修正案 |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
表5
——据《美国历史文献选集》整理
材料二 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
——《孙中山全集》第九卷
材料一 党最先是作为古代的一种地方组织而存在的,周时的一“党”约“五百家”。后来人们把在朝堂之上因共同利益或主张结成的政治势力集团称为朋党。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朋党的存在且党争不断,如秦代吕(吕不韦)缪(缪毒)之争,东汉钩党(外戚与宦官集团)之争,唐朝牛李党争,宋代熙丰、元佑党争,明朝末年东林党人与阉党的争斗。对党争的评论也很多。孔子教导弟子“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韩非子更加反对朋党,认为结党营私足以亡国。北宋欧阳修说:“大凡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故为人君者,但当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则天下治矣。”王夫之更是尖刻地评判道:“朋党之兴,始于君子,而终不胜于小人,害乃及于宗社生民,不亡而不息。”
——摘编自王桐龄编著《中国历代党争史》等资料
材料二 为筹措军费以镇压苏格兰起义,1640年专制君主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这届议会中,支持国王的一派称为“骑士党”,多为受到王室恩宠的大贵族,是坚定的国教信仰者;反对国王的一派称为“圆颅党”,主要由新贵族、乡绅及工商业者组成,大多由非国教徒组成。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次年召开了新一届议会,在这届议会中,英国近代两党的雏形——“宫廷党”与“乡村党”开始出现。1679年4月召开的新一届议会中,沙夫茨伯里领导的乡村党获得绝对多数,敦促议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规定政府不得随意逮捕或监禁任何人,这使得“反对派不必因为害怕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而遭到迫害了”,并且试图通过干预王位继承的《排斥法案》。针对这一法案,议会公开分裂,拥护这一法案的被对手称为“辉格党”,法案的反对者被讥讽地称为“托利党”。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法案包含限制王权的13个条款,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近代英国的政党政治随之兴起。
——摘编自刘金源《现代化与英国社会转型》
时间 | 事件 |
1640年 |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 |
1642年 | 查理一世挑起内战 |
1649年 | 议会处死查理一世,建立共和国 |
1653年 | 克伦威尔就任“护国主” |
1660年 |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
1688年 | 光荣革命 |
1689年 | 议会通过《权利法案》 |
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方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二: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
请完成:
英国“光荣革命”(实际是一次政变)大概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能有效地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大概是改造专制制度以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专制的革命循环走向长治久安的最完美的例子。这个例子对中国有意义,而美国在英国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制度的历史对中国意义不大,因为中国不是像美国这类“没有历史的国家”。
——杨小凯《中国政治随想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