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下图,图中现象造成的主要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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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青苗法 ②免役法 ③保甲法 ④方田均税法
材料一 王安石对变法前后社会景象的描述:
(一)河北民,生近二边长辛苦,家家养子学耕织,输与官家事夷狄.今年大旱千里赤,州县仍催给河役。老小相携来就南,南人丰年自无食,悲愁白日天地昏,路旁过者无颜色。
(二)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水秧绵绵复多馀,龙骨长乾挂梁梠。鲥鱼出网蔽洲渚,获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踏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老翁堑水西南流,杨柳中间代小舟,乘兴欹眠过白下,逢人欢笑得无愁。
——王安石《临川丈集》
材料二 王安石以新法害天下,引用奸邪,更张法令,驯至靖康之难,人皆咎安石为祸首,而不知实根柢于神宗之有雄心也。
——赵翼《廿二史札记》
材料三 (王安石)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缘为奸,至倍息,公私皆病矣。
——苏辙《栾城三集》
①对冗兵冗官的不满 ②对田园生活的赞美 ③对唐代治世的向往 ④对北宋孱弱的无奈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
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宋仁宗在位中期,部分士大夫针对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发起一次政治改革,史称“庆历新政”,新政的主要领导者为范仲淹。范仲淹以天下为己任,为人正直,受到士大夫的推崇,遂与韩琦、欧阳修等人结成改革派集团。庆历三年,此集团而提出限制官营恩荫人数,或加以考试,合格者始授官。针对当时官员磨勘(考核官员的升迁)手续较为简易,范仲淹提出对磨勘进行严格管理,按政绩升迁,改变论资排辈之弊。在地方,委各路官员以更大权力,同时精选监察官吏,负责甄别州县官吏善恶,不任事即予罢黜。上述改革措施刚一出台,即遭到极大阻力,在反动派激烈攻击下,改革集团被贬出朝。“庆历新政”昙花一现而终。
---整理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一 (王安石)向皇帝保证任用熟于“理财”的人就能确保“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司马光……认为,“理财”非古代的政府所为。政府应该确保它的政策不会妨碍人民使自己富裕起来。税收只是为了让政府能维持秩序。
——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
材料二 “免役钱”令百姓一体出钱,以代替“衙前”等向民间征发的义务差役,可是乡民无钱,也等于在农村推行金融经济,而此时金融在城市里反不能展开。“市易法”不能集中于批发业务,以致执行者自己成为零售商,到街上去卖果卖冰,甚至“卖梳朴即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为神宗亲谴责。“青苗钱”以常平籴本一千四百万作本钱,等于农村贷款,春散秋敛,收息二分。但是无银行主持,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利义务。有些县官就将整数交给若干农民,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保证,秋后一体带利归还。甚至在执行时,若干县份被指摘并未贷款而向农民一体索息。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
材料一 唯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藩方守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夫。
——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
材料二 今介甫(编者注:王安石,号半山)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弃者取之,矻[kū]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而不得息,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此岂老氏之志乎!
——司马光《传家集》卷60《与王介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