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贯彻国利民福之蕲向,进而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以其所信之政见,举而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已处于监督之地,相摩相荡,而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 ——摘编自宋教仁《国民党宣言》《代草国民党之大政见》等
材料一 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君主顺时势而立宪法者,则其君安荣,其国宁息……君主不肯立宪,民迫而自立,遂变为民主立宪者,如法国及南美洲诸国是也。……特今日而立之,则国民之蒙福更早……苟真有爱君爱国心者,不可不熟察鄙言也。
——梁启超著《立宪法议》(1901年)
材料二 ……现在民国的天下,是人民公有的天下,国家是人民公有的国家。……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把全国的宪法分作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个权,每个权都是独立的……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孙中山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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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9世纪40年代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和魏源的《海国图志》最早着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宪法思想的传入却略晚。国人对宪政思想的理解首先从议会制度起步,而不识宪法,大概是因为议院为具象,较易认识,而宪法抽象,较难认识;更因为宪法较之议会对君权具有一种根本大法的约束,更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考,在1895年之前,还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1898年,康有为在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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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盖责任内阁之要义,即总统不负责任,而内阁代总统对于议会负责任是也。
——宋教仁《国民党欢迎会演说词》
材料二 我现在不怕国民党以暴力夺取政权,就怕他们以合法手段取得政权,把我摆在无权无勇的位置上。
——袁世凯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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