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于国体挟一爱憎之见,而以人为的造成事实,以求与其爱憎相应,则祸害之中于国家,将无已时……在现行国体之下,而思以言论鼓吹他种国体,则无论何时皆反对之。
——《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
材料二 国人职责,唯在讨袁。
——蔡锷《誓告国人文》
材料三 袁氏未去,当与国人共任讨贼之事;袁氏既去,当与国民共荷监督之责,决不肯使谋危民国者复生于国内。
——孙中山《第二次讨袁宣言》
请回答:
材料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世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法律虽经议院决议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用人之权操诸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涉。
——《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著名作家老舍的《茶馆》中有这样一段对白:
王淑芬:(看李三的辫子碍事)三爷,咱们的茶馆改了良,你的小辫儿也该剪了吧?
李三:改良!改良!越改越凉,冰凉!
……
李三:哼!皇上没了,总算大改良吧?可是改来改去,袁世凯还是要做皇上。袁世凯死后,天下大乱,今儿个打炮,明儿个关城,改良?哼!我还留着我的小辫儿,万一把皇上改回来呢!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十六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976年,岳麓书院建立。张栻主教期间,提出了“传道济民”的教育宗旨和“学贵力行”的主张。1167年,朱熹和张栻进行学术辩论,听者众多,以致“一时舆马之众,饮池水立涸”。朱张二人相互影响,彼此的学术观点都有所变化。明中叶以后,王阳明及其弟子纷纷来书院讲学,有的人也兼收朱学。王夫之在书院读书期间创办了“行社”。近代许多著名人物,如魏源、曾国藩、左宗棠、陈天华、蔡锷等均曾求学于此。
围绕一个角度,以材料中两个人物的主要活动为例,概述岳麓书院的历史作用。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1912年12月中旬,中国举行有史以来的首次国会选举。获得登记的选民共有近4300万人,占人口总数1/10左右,这一比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议会选举相比也不算低。当然,除少数知识分子和热衷政治的人外,许多选民连如何运用选举权都一无所知,政治参与意识也较低。因此,实际参选人数并不很多。在选举中,首次出现了政党竞选国会席位的现象。选举结果,宋教仁改组的国民党在参众两院中均占了绝对优势。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遭枪击,22日不治身亡。宋教仁一案曝光,引起舆论大哗,各界攻击矛头直指袁世凯。
1912年至1916年6月的袁世凯统治时期,各派为争夺内阁展开了激烈争斗,先后竟有八届内阁走马灯似的更替,成为民国初政治史上的一道奇特景观。
——摘编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晚清民国卷》
材料二 1913年10月6日,国会两院在所谓公民团(实为袁手下伪装的士兵警察及便衣特务)的叫喊声中,举行总统选举。这些人包围了国会,叫嚷“今日非将公民所属望的总统选出,不许选举人出会场一步。”但即使在这种恐吓之下,袁在前两次投票中仍未能获得足够当选的票数,而只是在第三轮投票中才得以获得多数选票。10月10日,袁正式就任大总统,临时政府也变成正式的政府。
——摘编自徐中约著《中国的奋斗》
材料一 维新派把儒家经典《易经》中的变易思想和从西方传来的进化论结合起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化学说,以此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维新派利用西学来解释中国的传统文化,如康有为在解释孟子“民贵君轻”时认为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民众赋予的,君主是民众的一员,是民众的仆人。
——摘编自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
材料二 面对辛亥革命后政局的动荡不安、思想的异常混乱,陈独秀率先喊出了民主与科学,以唤醒民众觉悟,自觉自动地争取民主。当把这种本来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西方文化介绍输入以抨击传统打倒孔子时,反孔批儒的战士却又仍然在自觉不自觉地承续着积极入世以天下为己任的的儒学传统。
——摘编自李泽厚《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
请回答:
材料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年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罢黜百思,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决议,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可享受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
——摘编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材料二: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由国家公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国际条约非经国会决议不得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决议之;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决议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规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皇室经费之制定及递减,有国会决议;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摘编自《宪法重大信条第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