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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以来,欧洲人越来越认识到“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就是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建立起负责任的政府。正如卢梭所言,“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证其所有成员表达公意,它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成员的方式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或者说上帝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民主必须忠实地履行公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并保障它受到人民制约和内部制约。”
—(美)塞缪尔·亨廷顿《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好令者也。”“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面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 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用人为法(人定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
——西塞罗
材料三: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德斯鸠
材料一:公元前6世纪初,他担任雅典第一执政官,创立了陪审法庭,规定司法案件须由一定数目的陪审员陪审,其能杜绝徇私舞弊。他还在贵族会议之外设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向公民大会准备提案,限制贵族的政治特权。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这四百人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议员。
材料二:观察图一和图二内容:刻有希腊人名的陶片实物照片。
材料三:观察图三《古代罗马人正在观看和议论(十二铜表法)》。
①富足的奴隶制经济 ②发达的民主政治
③优惠的国家政策 ④繁荣的雅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