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漫画反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对其表述准确的是
材料一 英国众议院对国王的抗 辩书称:“无论就尊严或权威而论,国内并没有最高的常设法院足以和本国会的法院分庭抗礼,本国会的法院得到陛下的圣裁,给其他法院颁布法律,但不接受来自其他法院的法律或法令。”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材料二 (英国国王的)权力虽然很充分,却受到三大宪政原则的限制:其一,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法。其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其三,他必须按国家法律来管理行政,如果他违背法律,其谋臣及代办官员应负责任。
——爱尔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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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由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军人无投票权)。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共和国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的最高统帅。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材料二:①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均由皇帝任命。②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③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帝国议会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任何行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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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公元前三,二世纪,罗马已不是原来那种城邦国家了,它已成为世界上各个民族和国家进行交易的共同市场。这种商业贸易的一个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平衡划一这些人民或民族间的区别。……英国法学史专家梅因曾就此论述道:“无论是为了罗马的利益或是为了罗马的安全,都不允许把外国人完全剥夺法律的保护……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未有一个时期忽略过对外贸易。”“法律是事实的公认。”而现在恰是要对新的社会情况作出新的公认的时候。
——米健《略论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
材料二:内战后黑人公民权问题被提上政坛,国会注视着南方潜在的四百万黑人选民,因为黑人选举权是共和党控制南方(注:南方是民主党选票的主要来源)的关键。第15条宪法修正案被共和党提交国会并通过,规定“选举权不可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奴役情况而被限制”……1916年,妇女组织以“不选威尔逊,他不让我们有选举权”为口号,反击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威尔逊的连任竞选,威尔逊迫于(女权运动高涨的)形势做出了让步……在(竞选成功的威尔逊)总统亲自干预下,1920年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9条修正案——“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高家韫《1848~1920年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研究》
材料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依法治国的决定之后,编纂民法典成为国家重要的立法任务。立法机关作出了编纂民法典两步走的计划,即第一步利用两年时间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利用三年时间将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民法进行修订,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继续坚持了民法通则中成熟的规则,纠正了那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有错误的规则,补充了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必要规则,使其基本内容比较完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比较完备。
——杨立新《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材料:当人们探究德国发动两次世界大战的罪过时,不少人会指责从腓特烈大帝到俾斯麦再到布特勒的扩张主义语系, 此时俾斯麦的铁血和保守政策会被视为乱源之一 ,认为正是俾斯麦令德国错过了向真正意义上究政转型的机会,从而为纳粹的崛起埋下了伏笔……终其一生,伴斯麦眼中的和实际身处的德国,都是一个尚未实现エ业化的充满农业色彩的国度,这解释了为何他在顺应完成德国统一的自由民族主义的使命后,又“陷入”了保守主义政治的泥淖,从而几手掉了毕生的功业。
——编自苏琦《可疑的产:作为“历史助产士”的俾斯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