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宪政就是代议制,而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
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③法律是黄金魔杖和手段,国王仅位于上帝和法律之下
④法律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材料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对美国总统罗斯福说:“总统先生,人们关心的是你在何种程度上不经国会批准而能采取行动,而你不必为内阁所困扰;另一方面,我从不为议会所困扰,但我事事得与我的内阁商量,并得到内阁的支持。”
材料二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材料三 西方国家的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其核心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议会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十二铜表法》各篇目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传 唤 | 审 判 | 求偿(债务赔偿) | 家长权 | 继承及监护 | 所有权及占有 | 房屋及土地 | 私犯(侵犯他人) | 公 法 | 宗教法 | 前五表之补充 | 后五表之补充 |
——依据杨红林《历史上的大法典》编制
材料二:中国封建社会的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立法。……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官。第二,礼与法合一,自汉代以来贯彻于历代法其中,礼以道德为依归,而法则以礼为中心。第三,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第四,重视刑事立法,其残酷性十分突出。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取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独特性。
——曹海品《中外立法制度比较》
材料三:能否不通过武力,而通过谈判,通过立法,把革命和战争时团结拢来、胜利后却分道扬镳、各自愈益伸张主权和独立的13个邦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如果能联合,能否把这个政府设计得尽量合理,让组成政府的人们,各以自己的野心去制约他人的野心,达到一种接近平衡的状态,把政府难以避免的恶,抑止在一定限度内,至少,是个共和国,永远埋葬君主制?
——【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材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修改历程(节选)
材料一:这无疑是罗马法制史上一个不小的成就,可以说,它开创了罗马法制史上的一个新时代。它把向来由资族祭司阶层把持的“习惯法”用人人可见的文字公布出来,使司法执法“有明确的文字做依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吏的“武断和专横”。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
材料二:美国创立了一系列宪政原则和制度,开辟了人类社会追求民主、反对专制的历史新纪元……深刻地影响了近现代世界的民主进程。
——袁明《美国文化与社会十五讲》
材料三:议会改革法案(1831年5月通过)把英国的选民人数从48.8万增加至80.8万,从人口总数的大约2%上涨至3.3%。……中等阶级的多数虽然还不掌权,但是获得了选举权。议席的重新分配可以视为一种对选举制度的修正,选举权的扩大不仅改变了社会等级制的旧原则,而且致力于把政治权利赋予新的社会阶层。
——摘编自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
请回答:
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材料二:“议会的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的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的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和询问。
材料三: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
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立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
国家元首由世袭产生 |
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 |
代议制的确立体现了曲折性和不彻底性 |
——摘自白寿彝《史学概论》
选择材料中的社会性质、经济状况或者对外关系的任一个角度、去对世界近代史进行断限并 阐明理由(断限: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即上限、下限)。(要求:断限清晰、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