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政制)达臻“文明”一途,实应归功于西周的创制。西周政治里显然有深厚的贵族色彩,而“共主”名义下的地方分权体制……与秦以后一统的君主“独制”格局泾渭分明。因此古贤多称周秦之间为“天下一大变局”。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
材料二:人尝谓辅臣(内阁大臣)拟旨,几于擅国柄,乃大不然。见其所拟,帝一一省揽审定。有不留数字者,虽全当帝心,亦必更易数字,以示明断。有不符意,则驳使更拟;再不符意,谯让随之矣。故阁臣无不惴惴惧者。
——《皇明大政记》
材料三:清代政府发布最高命令的手续,又是非常不合理。他的最高命令称上谕,上谕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明发上谕,一种是寄信上谕。明发上谕都是比较不关紧要的事……寄信上谕是清代特有的,不按上述程序,而直接由皇帝军机处寄给受命令的人。譬如给江苏巡抚的上谕,直接寄给巡抚,旁人谁也不知遗……后来凡是紧要的事,差不多都用寄信上谕发出了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明清时期政治发展的趋势
材料四: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民主制度,从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到伯里克利时期达到巅峰,最后因马其顿亚历山大的征服而结束。古希腊民主虽然只存在很短的时间,同时其制度设计也是相当的简单和粗糙,且带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局限性;但是它却是人类实践民主和追求自由的开始,是后世追求民主、自由的不蝎的智慧源泉,是人类文明史上璀璨的明珠。
——任建林《关于古希腊民主制度之局限研究》
材料一: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
——《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二:西周的封建是层层分封,而汉代封建只有一层分封,诸侯王国以下依然是郡县制,每个王国领有三四郡、五六郡不等。除了诸侯王以外,刘邦又分封萧何、张良等一百多位功臣为列侯,建立侯国,这些侯国的地位与县相当,但直属中央。因此,汉代封建只是郡县制的变形,并没有完全回到西周封建的道路上去。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材料三:行省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注: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掌、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
——李治安《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材料一 周之失在于制,秦之失在于政不在制。……汉有天下,矫秦之枉,徇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
——柳宗元《封建论》
材料二 无论郡守也好,县令也罢,都不再是分封制下可以世袭的贵族,而只是朝廷派遣下来的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的“命官”。这些凭行政管理技能领取朝廷“俸禄”的官僚们在指定的辖区内负责督促人民从事生产活动,收取皇粮国税,征发兵役和徭役,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同时,所有的官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皇帝的监督和处置。
——宋亚平《郡县制度: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的坚实基石——历史发展与反思》
材料三 行省虽然拥有经济、军事、行政等权力,但这些权力都是元廷让渡给地方的,最终的决定权还操控在中央的手中,因此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这决定了它只能为朝廷集权服务。而行省行政区划中采取犬牙交错的划分原则,又从客观上瓦解了地方割据的地理条件。……
——中国论文网
材料四 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
战国时期列国长城分布图
秦长城示意图
分别提取图中的长城分布信息.并据此说明其展示的时代特征。
材料一:秦汉时期,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其下设县丞、县尉。县令掌治民,统管一县行政、司法、教化等事务,县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县尉“主盗贼”。县丞、县尉是县令的佐贰官,但各有自己的属官,可独立行使其职权,县尉甚至还有独立的治所。县中重大文件往往需要县令与县丞共同签署。有时县尉也可以参与人事任命、财政管理,县令、县丞也可以参与捕盗行动。
——摘编自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
材料二:明清时期,县长官称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然而,事实上县政不论大小几乎概由知县包办。县丞、主簿虽然各有职责,但总体而言:“佐贰官居次而辅政者也,皆当饮敬长官、友爱幕宾,凡事务听长官判断,不可懵越,有伤礼体。”时人认为州县官易造福百姓,其理由就是:“其权专也。专则一,一则事事身亲,身亲则见之真、知之确,而势之缓急、情之重轻,皆思虑可以必周力行,可以不惑。”然而,县政事务繁忙,知县一人难以应付。为处理县政,知县一般都会自费聘请幕僚。幕僚各有所长,可帮助知县处理钱粮、刑名等具体事务,在县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幕僚与知县为宾主关系,并非政府的正式官员,也不会承担相应责任,一切事务仍需知县裁决。与此同时,知县又时刻处于监察体系的监督之下。重要事务均需及时申奏,如果不奏不申,则会受到重罚。所以,在上级长官面前,知县往往委曲求全,甚至百般奉承。
——摘编自张德美《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