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50年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召开会议,在苏联代表没有出席的情况下,美国操纵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非法决议,同意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侵朝军队使用联合国的旗帜。
材料二 在科索沃战争中,由于拥有否决权的中、俄两国不赞成对南联盟进行军事打击,美国便绕过联合国对南联盟进行空袭。
材料一 美苏“冷战”虽已离我们远去,但我们无法否认它在国际关系史中的重要地位。美苏“冷战”是在对抗与缓和的交替中进行的,在欧洲是真正意义上的“冷战”,而在亚洲则充满了火药味。
——《冷战风云》世界知识出版社
材料二 有一种观点认为,“苏联的极权主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扩展以及斯大林的偏执是冷战产生的根源,美国是为了对付苏联威胁才不得不做出必要的反应而采取遏制政策的。”
材料三 1947年,苏联在参加马歇尔计划的讨论时,指责该计划使“欧洲各国必将落入被监督国家的地位”,因而拒绝接受。1991年,苏联领导人却公开呼吁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苏联实施“新的马歇尔计划”,甚至连国内的经济改革和发展计划也邀请美国等国家帮助制定。
材料一 如果世界没有分成两个对立的阵营,如果朝鲜不是处在两个阵营的中间,那么发生在这个‘晨静之乡’的冲突……最终会在朝鲜范围内以朝鲜的方式得以解决。由于历史和地理上的偶然因素,朝鲜将成为美国和苏联之间力量竞赛中的一名小卒……
——贝文·亚历山大(美)
《朝鲜:我们的第一次失败》
材料二 赤色中国并非寻求主宰世界的那个强大国家,……这个策略(将战事从朝鲜扩大到包括中国本土)会让我们在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间,与错误的敌人进行错误的战争。
——布莱德雷1951年5月15日在美国参议院军事
外交关系委员会作证的声明
材料一:二十世纪20世纪年代,在法国外长白里安的积极努力下,促成欧洲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和平协议,史称《洛迦诺公约》。《洛迦诺公约》强调签约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通过外交方式不能协商解决,就由仲裁法庭或国际常设法庭裁决。
《非战公约》第一条缔约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非战公约》为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奠定了国际法中互不侵犯的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材料二:联合国之宗旨:一,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1945年《联合国宪章》
材料三:罗斯福深信,在联合国的框架之内,只要几个大国合作,起到国际警察的作用,便于能够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尽管受到广泛批评,否决权还是被认为不可缺少。在发生重大危机时,大国间的协议对维护世界和平是必要的。……无论大小,没有一个国家愿意许放弃自己的独立或者使自己屈从于一个有暴力的权威的国际组织之下,但是当时人们的确普遍希望甚至相信联合国的权威和威望将会与时剧增。
材料:20世纪30年代,美国兴起了影响广泛的和平主义运动。成千上万的人发誓,不让美国重演1917年卷入战争的过程,对所有与战争和军备相关的事务表示反对和厌恶。1935年2月,墨索里尼向意属东非增派军队。3月,德国公开宣布重振军备,法国为此延长士兵的服役期。这引起美国和平主义团体对战争的恐惧,加上罗斯福提出和平时期美国历史上最庞大的军事预算,便采取了新的行动,组织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西班牙内战爆发后,和平主义运动倡导者要求当局做出努力,尽快结束西班牙战争。和平主义者既要求美国不卷入战争,又要求政府为结束西班牙内战做出努力,这对联邦政府来说,确实很难予以满足。罗斯福只能在中立法的框架内施加政府的影响。“为确保同全国和平主义者的立场一致”,他必须谨慎行事。与孤立主义者狭隘的民族主义不同,和平主义者认为,世界已进入“单一的经济整体”,只有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合作,才能避免战争的暴力。
——摘编自熊伟民《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和平主义运动》
材料一 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不必作解决该争端的建议。”
——《国际联盟盟约》
材料二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 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第7章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联合国宪章》
材料三 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分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组织,但国际联盟就普遍性、广泛性来说,远不能与联合国相比。
材料一:2010年9月28日报道,10月3日是一个值得德国人纪念的日子,届时,德国历时92年将还清最后一笔战争賠款,德国政府将向法国政府交付6870万欧元(6.23亿人民币)的最后一笔战争赔款。自1924年始,德国以向美国贷款、发行外国债券等方式筹集这笔巨额赔款。原规定5年必须付清赔款,但因各种原因,直到2010年10月3日才还清最后一笔赔款,历时92年。
材料二:(1943年12月1日)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对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鮮自由独立。基于以上各项目的,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斗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开罗宣言》
材料三:“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多次公开提及建立“世界新秩序”的设想,并认为维护美国的领导地位是“世界新秩序”的“首要原则”。
——刘全智《“冷战”史》
材料:美国国务院历史学家办公室承认,“特别是到了1947年底和1948年初,日本出现了经济危机,同时又看到其产主义力量的蔓延,促使(美国)重新考虑占领政策”。美国当局认为“重新武装日本和一个好战的日本不再对美国构成威胁,相反,真正的威胁来自共产主义特别是亚洲共产主义的兴起”。在这种情况下,原定对日本进行的整肃工作也就成了一出滑稽剧。本来整肃是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必要的政治上解除武装”,不许军国主义分子担任公职,但真正被清洗的日本官僚上层人物仅为1809人,占应被清洗人物的1%还不到;漏网人中就有令日日本安倍首相的外祖父、甲级战犯岸信介。
事实上,从战后到今天,关国都竭力在实现百年来使日本臣服于美国的梦想,而对于只有“丢脸意识”而无“罪后意识”的日本,也正好需要向征服它的美国臣服。一个霸权主义路上逐渐衰落的美国,一个想在美国庇护下重走军国主义老路的日本,两者的结合对世界绝对不是好兆头而是值得高度警惕的凶兆。
——张宏毅《深挖日本否认二战罪行的根源》
材料: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没有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载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
就国际法的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