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罗马早期,军队的服役期非常短。随着战争规模的升级,服役期变得越来越长,而符合征兵财产要求的公民越来越少。执政官马略规定,士兵一旦入伍,必须服役满16年。服役期间,由国家统一供养,并按照等级发给薪酬。……马略接受了罗马军团逐步向方阵队形演变的趋向,把步兵大队作为基本的战术组织。他强化了长矛兵的地位,将长矛方阵置入军队主力之中。他将重步兵按照训练程度重新划分了军团,还极大强化了远程火力和骑兵。事实证明,马略的军事改革对维护奴隶制国家确有实际效果,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权力在统帅们之间辗转,罗马共和国在一系列的内战后迅速转变为罗马帝国。——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材料二 1901年,清朝下令停止武举,命各省筹建武备学堂,并决定裁汰20%至30%的绿营和防勇,建立按西方国家的营制、采用洋操训练、使用洋枪、洋炮的“常备军”。……直到清朝覆亡,总共只编成十四镇和十八个混成协(旅)、又四标(团)及禁卫军一镇,约17万人左右。……为争夺“新军”的指挥权,激化了满、汉统治集团之间的矛盾。由于“新军”军官多选用国内外军事学校毕业生,对士兵也要求具有某些文化知识,从而为革命知识分子的活动提供了条件,最终使“新军”成为一支反清力量,这是清朝统治者始料不及的。——摘编自李侃等《中国近代史》
材料一:“信用”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多表述为“诚信”。在中国古代,作为伦理准则的诚信,适用于封闭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诚信的实现要依靠“上行下效”,依靠榜样的力量。诚信是由社会舆论和个体内心信念保障实施的,如果不履行道德义务(如对君尽忠、对父母尽孝、对朋友诚信等)就会失去面子,不仅会受到他人谴责,而且会被人群疏远从而失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背信之人的惩罚,无需借助法律手段。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作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治国之道,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
——摘编自王玉花、宋桂红《谈中、西方文化中信用的观念》
材料二:西方传统信用文化认为个人自由是缔结契约的前提。“信”是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原则,是体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方面,人们普遍认同诚信观念的经济价值。罗马法中已建立了相应的诚信契约制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西方信用文化带有法律和秩序的属性,能够起到协调人际关系、净化经济活动运行环境的作用。
——摘编自李新庚《信用理论与制度建设研究》
①公民法中既有成文法的内容也有习惯法的内容
②成文法既在共和国时期使用也在帝国时期使用
③不是所有的习惯法都是成文法
④所有万民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都属于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