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注重保护私有财产 ②重视维护平民利益
③被迫改善奴隶处境 ④力图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
材料一: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董仲舒主张司法中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在董仲舒看来,社会上的君臣民等级制都是天意的体现。“三纲五常”是上天赋予人类必须服从的美德,否则就是犯罪,皇帝就可“代天刑罚”,皇帝既然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故“口含天宪”,言出即法。
——摘编自李文兰《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材料二: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法学家。他认同自然法源于自然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自然法具有至上性,依照自然的强制力实现和高于一切人定法,因而普遍存在,永恒不变,西塞罗主张,一切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尽管人与人在知识、财产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具有推测、阐述、综合和做结论的智慧,这是人类理性所公有的。”其次,他还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决定了它必须得到有效执行。
——摘编自孙银龙等《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梭伦对国家政权机构进行了改革,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记载,公元前431年公民近17万人,其中只有约四五万成年男性享有参政权利。
材料二 :
第3表:債权人可将无カ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決,直到将其戴上足、手特,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第5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8表: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须偿还300阿司罚金;如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
第9表: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第11表: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