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4位汉代画像砖中的农事图。此图可以用来说明当时( )
材料一 租佃制产生于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宋代“田制不立”,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分,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行,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并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从此,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
——据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等整理
材料二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说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因为从整体来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说它是“新形式”,是因为它冲破了旧的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凡是能一家一户经营的,就一家一户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在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中,又有许多事情是仅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办不了的,例如水利设施的兴修、大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等,这就需要加强“统一经营”的作用。在产品的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就纠正了过去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摘编自顾晓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在长期的抗灾斗争中,中华民族表现出高度的聪明才智和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东汉末年,瘟疫肆虐,“家家有位尸之痛,室室有号泣之衰”。张仲景记述道:“观今之医,不念思求经旨,以演其所知,各承家技,始终顺旧”。 “但竞逐荣势……惟名利是务。”“余宗族素多,向余二百。建安纪年以来,犹未十稔(年),其死亡者,三分有二……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救,乃勤求古训,博采众方……”
材料 汉代司法制度以秦朝司法制度为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又有不少新的发展。受黄老之学及儒家 等级特权思想影响,汉代设立了上请制度。凡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犯罪,一般的司法官员没有 权力擅自判决,须先奏请皇帝,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远近、责任官职的大小 以及对国家的贡献等,来减其刑罚。在审判程序上汉代创立了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只是州剌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时期 |
年份(公元) |
户数 |
口数 |
前汉 |
2 |
12,366,470 |
57,671,400 |
后汉 |
57 |
4,279,634 |
21,007,820 |
105 |
9,237,112 |
53,256,229 |
|
146 |
9,348,227 |
47,566,772 |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 )
材料
西汉末年,社会危机严重,天下大乱。光武帝刘秀称帝后,减轻赋税,精简机构,休养生息。同时为了缓和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他多次下令释放和保护奴婢,打的旗号是贯彻儒家的“天地之性人为贵”。公元26年,战乱纷扰,刘秀下诏:“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去。敢拘执,论如律。”公元30年十月,光武帝下诏令:“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公元31年春,又“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现)徒免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除了把正在关押的犯人放出外,还把逃跑的一般犯人的罪除去。经过多次改革,东汉王朝的经济和生产力逐步恢复,社会也呈现出繁荣景象。
——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