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是一幅残缺的中国古代“地方机构示意图”,请依据留存信息,判断该图反映朝代( )
一个民族或一个历史时期的“政治文化”,对于相应的地域或时期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有深刻的影响。“祖宗之法”是中国传统儒家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西方的“政治文化”则呈现不同的特点。
材料一 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说:“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之为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宋代士大夫们在谈及国家的政治取向、制度原则时,经常与“祖宗之法”联系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祖宗之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①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权力机构的分立与集中,②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
——摘编自陈苏镇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研究》
材料二 英国政治变革大事记
年代 | 事件 |
1688年 | 通过光荣革命,克服专制王权 |
1689年 | 通过《权利法案》,限制王权,议会成为最高权威,确立君主立宪制度 |
18世纪初期 | 通过《王位继承法》、《三年法案》进一步约束王权 |
18世纪中期 | 逐步形成责任内阁制和两党制,英国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 |
1832年 | 英国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议席 |
1867年 | 英国议会改革,城市工人获得选举权 |
1884年 | 英国议会改革,农村工人和矿工获得选举权 |
——根据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整理
材料三 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宣称:孔子以前的历史,是孔子为了改变当时的社会状况,而按照自己的理想假托先王的言行写出来的宣传作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改革。康有为以此证明孔子也是一位维新派,并打着孔子托古改制的旗号要求进行社会改革。康有为认为,事情是向前发展的,远的、旧的必将败亡,近的、新的终将兴起,因此,就要变法维新。这样,康有为的孔子改制理论就冲击了遵守旧法、恪守祖训的顽固派。
——李斌《顿挫与嬗变:晚清社会变革研究》
材料一
科举非恶制也,所恶夫畴昔之科举者,徒以其所试之科,不足致用耳!昔美国用选举官吏之制,不胜其弊,及1893年始改用此种试验,美人颂为‘政治上一新纪元’。而德国、日本行之大效,抑更章章也。世界万国中行此法,最早者莫如我,此法实我先民千年前之一大发明也。自此法行,而我国贵族寒门之阶级永消灭;自此法行,我国民不待劝而竞于学。此法之造于我国也,大矣!人方拾吾之唾余,以自夸耀,我乃惩末流之弊,因噎以废食,其不智抑甚矣。吾故悍然曰:复科举,便!
——梁启超《官制与官规》(1910年)
材料二
科举制的废除,使得精英开始多元化了。不再往国家流动,而是流落到民间,国家与精英的关系在1905年后出现了疏离。在某种意义上,清政府是毁在废科举上。说得绝对一点,不废科举,何来“辛亥”?没有“(19)05”,何来“(19)11”?科举的废除还造成一个后果,民国找不到使得民族国家一体化的整合方式,某种意义上说,辛亥革命的胜利乃是地方士绅的胜利,中央不再能控制全国。此外,科举废除后,这套比较具有公平性的选官制度没有找到替代品,结果吏治大坏,任人唯亲、派系政治等泛滥成灾。所以科举的废除在某种程度上比辛亥革命更重要,它倒是一场真正革命,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2005年许纪霖在“科举废除百年”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材料:唐朝自安史之乱后,国势日衰,特别是代德时期,中央权阉横行,地方藩镇跋扈,使朝政日紊,皇权不振。永贞元年(805年),唐顺宗即位。在其周围聚集了一批志在革除贞元弊政,重振大唐帝国雄风的仁人志士。在顺宗的支持之下,以王叔文、王为首的革新派雷厉风行,大胆改革。其内容有五:制宦官,抑藩镇,擢贤良,收财权,革弊政。改革内容切中时弊,如果能长期贯彻执行,其效果自不待言。可惜好景不长,顺宗在位仅及七月,即被宦官及部分守旧官僚赶下台来,革新亦告失败。宪宗登基,面临的是与顺宗时同样的社会问题,颇有抱负的宪宗一上台,遂遵循了永贞党人所制定的方针路线,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元和国策 ,从而完成了永贞党人的未竞之业,并因此成就了“中兴”之美名。
——贾艳红《论唐宪宗对永贞革新之继承与发展》
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竟多达906卷,770余万宇,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