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度在东西方国家均有实施。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英国责任内阁大事记(部分)
1714年 乔治一世即位。 1718年 因语言障碍,乔治一世不再出席内阁会议。 1721年 乔治一世任命首席财政大臣、议会多数党辉格党领袖沃波尔主持政府工作,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首相。 1742年 因受下院多次反对,沃波尔被迫辞职,这成为英国责任内阁制确立的标志。 1782年 英国在北美失败,首相诺斯率内阁成员集体辞职。标志着责任内阁制的发展。 1783年 乔治三世任命小皮特为首相并组阁。 1784年 面对议会的反对,小皮特别出心裁地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并最终在大选中获胜。这表明英国责任内阁制继续发展。 |
材料二 美国1787年宪法并未像早期的州宪那样,在新政府中设立独立的内阁机构。虽然内阁后来得到公认而成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始终无法定权力,无法定组织原则,无法定运行机制……19世纪60年代以来,不断有人提倡改革内阁,加强内阁与国会的关系,提高内阁的地位,使其成为对议会负责的机构。但结果都未获得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制度本身。
(张定河《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材料三
材料一 或谓后之入阁办事,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也。曰:不然。入阁办事者,职在批答,犹开府之书记也。……吾以谓有宰相之实,今之宫奴也。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材料二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目录(部分)
材料三 处死查理一世无疑是“革命”,但是经过“光荣革命”的“反革命”,英国用宪政框架吸纳革命原则,成就了代表资本主义发展方向的近代宪政体制。资产阶级与王权之间达成了王权接受限制的持续妥协,维护了英国持久稳定的法治与和平。
——杨和平《查理一世之死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②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③国王统而不治④首相对君主负责
材料一:宋代设监州,与知州平列,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材料二: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但同时,英国又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制度。……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
——《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材料三: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如何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时,肯定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请回答:
材料一:英国是“议会内阁制”国家,政府要对议会负责。议会不仅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而且还拥有监督权,即监督政府的政治方针、政策和政府成员行为的权力,具体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弹劾权等。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该法令将“一切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认定为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1906年通过的《防止腐败法》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公共机构本身。
——摘编自李靖堃《英国的反腐败机制》
材料二:清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发展的最高阶段,监察机构为都察院,以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执掌院务,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由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兼任。都察院的职权是监察百官、整饬纲纪。清末设立了准议会监察制度,主要体现为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的设立,然而,这些机构未能真正发挥议会监察的功能,而且有清一代,也没有建立真正的议会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没有明确分工,兼有行政监察、司法检察、审判乃至行政管理等多种职能,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混合。清末对都察院改造的主要目的,意在使其从众多职能中净化出来,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
——摘编自焦利《中国古代监察发展的最高阶段:清代监察制度》
请回答:
国家元首由世袭产生 |
行政首脑对议会负责 |
代议制的确立体现了曲折性和不彻底性 |
材料一:英国用“光荣革命”的非暴力手段建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新制度营造出一种宽松、自由和开放的环境……否则,就难以想象英国社会如何能够在18、19世纪和平地实现现代化。
——摘编自钱乘旦《世界现代化历程》
材料二:美国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分参、众两院)、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议员都由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
——摘自1787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