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唯一摆脱困境(人们彼此妨害)的方式则是互相妥协。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制定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
——古希腊思想家伊壁鸠鲁
材料二 近代史上法德两国成为一对宿敌。然而,1958年,德国总理阿登纳却前往法国总统戴高乐的家中进行了一次私人会谈。会谈中,戴高乐向阿登纳说:德国是法国在欧洲唯一的伙伴。
材料三 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政治斗争中强势的一方从来不懂得妥协退让,即便是对内部的改良力量也压制打压,直到那些疥癣之疾发展成为心腹之患,逼得在朝与在野的双方兵戎相见。以至于有人说我们的历史上只有成功的改朝换代,却鲜有成功的改良鼎新,国人可以向暴力屈服,却拙于制度创新。
——卢伟《懂得妥协很重要》
材料一:黄仁宇曾说:“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
材料二:(雅典)最初是实行君主政体,以后让位于由九个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这九个执政官是主要执政官,全部属于贵族。……后来朝愈益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摘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三:“就世界大国英国而言,大宪章是在13世纪初成文的,过了近五个世纪,君主立宪才成为成文的宪政原则,而民主制的逐步完善还要通过19至20世纪的多次改革。真实意义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直到20世纪中叶才在英国实现,此刻距大宪章已有七个世纪的历史,距光荣革命也有二百五十多年的历史。”
——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郑永年
材料一:不同的专业立场对“光荣革命”有不同角度的解读。大众的版本是:信本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上台后大肆扩张天主教的势力,迫害清教徒,与信奉天主教的法国结盟。而以清教徒为主体的英国资产阶級和新贵族集团则扶植不信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之女玛丽和她丈夫荷兰执政王威廉联合执政。托克维尔在历史研究著作中,把英国人的性格和理性能力等都带进了分析要素。美国的诺贝尔径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则分析了英国“光荣革命”背后的商业背景,中世纪晚期欧洲的各国国王都通过增税、贷款、卖爵位、印币和征用,在有限的疆土上不断扩大王权的经济力量……政治家和法律学者则再上溯至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不得不订立的《大宪章》,这是封建贵族与王室的政治权力契约,法律规则高于国王个人意志成为社会共识。“光荣革命”后,新国王不得不与支持他们上台的英国资产阶级代表的议会签署了《权利法案》。
材料二:当辉格派在政治上长期处于优势地位期间,他们的领导人罗伯特•沃尔波尔长期(1721——1742年)担任政治上的重要职务。1714年辉格派在大选中获胜后,次年沃尔波尔被任命为财政大臣,不久解职,但于1721年重新被任命为财政大臣。在当时的内阁大臣中,财政大臣总是处于首要的地位,也就是首席大臣。人们有时直接称他为“首相”,意指他们地位在各大臣中在重要性和权力等方面都处于首要的地位。事实上,沃尔波尔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内阁首相。他虽然是由国王任命的,但他的权力实际上来自下院中辉格派的支持。在他的内阁中,大臣们都依附于他,尽管他们名义上也是由国王任命的。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
材料一: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历史上,有过三次大革命,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第一次发生在公元前221年,……第二次发生于1911年,……第三次在1949年的……”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古代中国的分权主要以君权与相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划分为表现形式……伯里克利时代的城邦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系统,已具备了近代国家所具有的行政、司法、监督等国家职能,并开始向分权的方向过渡。
——张治平《关于分权与制衡问题的探讨》
材料三:“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一个合适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保证社会有宽松、和平的环境。”“光荣革命创造了一种适合英国历史和政治传统的新的社会进步方式,那就是:用和平变革的方式体现社会进步。这种模式,成为它为后世留下的最独特的遗产。从此以后,英国就是在议会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和平和渐进的制度改革。”
——钱乘旦《英国通史》
材料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秦汉时期,我国古代监察体系初步建立。魏晋至隋朝,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唐朝设立了台院、殿院、察院,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此外,还建立了系统的谏官制度。宋代沿袭唐制,又在地方上的州内设通判监察行政,设提点刑狱司专司刑讼,设转运使监督财政,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初年,中央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同时,设置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活动,科道并立,地方设按察使司。清朝形成了“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实现了高度的严密统一。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监察权力来源于皇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具有其独特性,但也难免会受到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其局限性。
——摘编自高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
材料二:相对来说,英国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制度。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须的质询、视察和调查、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规程。在此基础上,英国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又相继成立了各种不同的监督机构,构成了一个多行业、多地区、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以教育、防范、惩处为手段,以保护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政治权力为目标的反腐败机制。
——摘编自张恒《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