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所谓立宪政体,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轻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是以立宪政治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多数国民之自动,惟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政治之装饰品也,与欧美各国之共和立宪绝非一物。
——摘编自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
材料一 19世纪40年代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和魏源的《海国图志》最早着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宪法思想的传入却略晚。国人对宪政思想的理解首先从议会制度起步,而不识宪法,大概是因为议院为具象,较易认识,而宪法抽象,较难认识;更因为宪法较之议会对君权具有一种根本大法的约束,更强调“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考,在1895年之前,还绝少有人提出宪法问题。1898年,康有为在上光绪帝第五书中明确提出:“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
——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翦伯赞、郑天挺主编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
材料一 中国数千年之腐败,其祸及于今日。推其大原,皆必自奴隶性而来,不除此性,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而自由云者,正使人自知其本性,而不受钳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药,万不能愈此病。
——《梁启超年谱长编》
材料二 国者何?积民而成也。国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爱国者何?民自爱其身也。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为君相者而务压民之权,是之谓自弃其国;为民者而不务各伸其权,是之谓自弃其身。故爱国必自兴民权始。
——梁启超《爱国论》
材料三 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自时务学堂、南学会既开后,湖南民智骤开,士气大昌,人人皆能言政治之公理,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其英俊沉毅之才,遍地皆是。
——梁启超《戊戌政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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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世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法律虽经议院决议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用人之权操诸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涉。
——《钦定宪法大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著名作家老舍的《茶馆》中有这样一段对白:
王淑芬:(看李三的辫子碍事)三爷,咱们的茶馆改了良,你的小辫儿也该剪了吧?
李三:改良!改良!越改越凉,冰凉!
……
李三:哼!皇上没了,总算大改良吧?可是改来改去,袁世凯还是要做皇上。袁世凯死后,天下大乱,今儿个打炮,明儿个关城,改良?哼!我还留着我的小辫儿,万一把皇上改回来呢!
材料一:国民政府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
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摘编自《孙中山全集》
材料二:
第一章:总 纲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人 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三章: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六章:法 院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