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三 “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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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郑成功在父亲降清后,继续从事抗清活动。北伐败归后,郑军取粮的范围日益缩小,又与清廷和议不成,他深感局势严重,开始考虑向台湾作战略转移。顺治十八年,顺治帝驾崩,清廷“国丧”停兵不举,郑成功乘机进兵台湾。苦战之后,荷兰人乞和。他说:“该岛一向是属于中国的。现在中国人需要这块土地,来自远方的荷兰客人自应把它归还原主,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摘编自白至得《白寿彝史学二十讲》
材料二:晚清以前郑成功所代表的精神,大体亦是传统的“遗民忠义”。辛亥革命时期,革命者刘师培便观察到,“稍为能说几句排满革命的,都晓得说郑成功是个英雄”。革命者柳亚子言唯有英雄能“排异种以殖新地”。而郑氏能使“欧权鼻祖之兰(荷兰)逡巡让步”,也能使“满族余奴之汉种发奋争先”。
——摘编自陈忠纯《近代国人对郑成功形象的塑造与精神的传承》
材料一:一九一九年五四运动大事记(部分)
时间 | 大事 |
五月五、六日 | 北京总商会为学生被捕事开紧息会议,决以实力赞助学生。 |
五月七日 | 上海举行国民大会。天津、南京等城市群众也先后集会声援北京学生。 |
五月二十日 | 北京、武汉等地商界议决抵制日货办法。 |
六月五日 | 上海工人开始罢工,要求释放学生,昙免曹、章、陆。各地工人纷纷响应。 |
——摘编自彭明《五四运动史》
材料二:1924年国民党的改组对孙中山重振声威大有帮助,可以统一所有的革命力量在孙中山的领导之下。国民党重视并开展民众这动,也是在改组之后出现的新现象。这一时期,中国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时趋高涨,各界民众反帝爱国的积极行动越来越踊跃。民众运动的开展,为北伐的酝酿与进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
——摘编自朱英《北伐之前的国民党与民众这动》
材料三:1924-1927年国共合作实际上是以“国民革命”为号召的民族革命。这场革命的直接斗争目标就是所谓“打倒列强除军阀”,北伐战争即为这场革命最具体的实现手段。北伐战争这一军事统一运动,从一个侧面清楚地反映出,中国社会民族主义观念广泛发酵,多数社会大众对国家统一运动明显抱以期待和欢迎的态度。
——摘编自王建郎、黄充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民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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