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有学者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最独特之处在于,我们是唯一保持了两千年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中国历史上的众多制度创新,从本质上来说,都围绕着四大基本制度展开。这四个基础性制度,如四根“支柱”共同支撑起中央集权的“大厦”,历经上千年的打磨和探索,日渐趋于精致完善,在明清时期达到巅峰。图示如下:
中央集权与四大基本制度
材料二
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监御史,……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时期 | 两宋 | 明清 |
项目 | 50%以上的进士 | 43%的进士 |
任官前出身 | 平民 | 贫寒家庭 |
这一表格反映了科举制度( )
材料一:在古代封建世袭,天子之子为天子,公之子为公,卿之子为卿,大夫之子为大夫,做官人有一定的血统……。但到秦汉时期便不同了。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二:……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宰府孝廉,士之高选,不可求以虚名,但当察其真伪,以加黜陟。近者每以辟召不慎,切责三公,孝廉杂揉,试之以文……
——《后汉书·百官志注》
材料三:汉廷每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简称则曰“贤良”……“孝廉”为孝子廉吏之简称,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是为汉室令举孝廉之始……此项制度之演进,一面使布衣下史有政治上的出路,可以奖拔人才,鼓舞风气;一面使全国各郡县常得平均参加中央政局,对大一统政府之维系尤为有效。而更重要的,则在朝廷用人,渐渐走上一个客观的标准,使政府性质确然超出乎王室私关系之上而独立。
——钱穆《国史大纲》
材料四:本是想替当时用人定一客观标准……但后来却变成拥护门第,把觅取人才的标准,无形中限制在门第的小范围内,这便大错了。唐代针对此弊……把进仕之门扩大打开,经由个人各自到地方政府报名,参加中央统一组织的考试。这种制度,大体说来,较以前是进步的……西方在其选举政治领袖之外,还得参酌采用中国的考试制度来建立他们的所谓文官任用法。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一:如图反映了汉、唐、明、清四朝中枢的演变过程。
材料二: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材料三:渐渐地,这些考试(指科举)开始集中于文学体裁和儒家正统观念,最后的结果是形成一种制度,为中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尊敬和羡慕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只要中国仍相对地孤立在东亚,它就会继续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一:元光元年,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叶梦得《石林燕语》卷九云:“汉举贤良,自董仲舒以来,皆对策三道。……当时未有黜落法,对策者皆被选,但有高下尔。”此后,郡国每岁荐举孝廉,由朝廷加以考核,任命为官,成为定制。
——摘编自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材料二: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
——《通典·选举二》
材料三:随着门阀世族的衰落,九品中正制在开皇年间被隋文帝废除,改为主要通过察举选拔官员。唐人杨绾曰:“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科举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共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秀才、明经等科是由察举转化而来,进士科为新设科目。
——摘编自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
材料一:秦汉的乡举里选是在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后,乡里民众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秦代是“选贤与能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新时代的确立”,两汉的察举制“正是新的选举方式的制度化、法典化的结果。这种制度,使得不少的小农都拥有了被选举权,而选举权则掌握在官僚和地方豪强手中”。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至少入仕资格“原则上扩大到整个自由民阶层”。在汉代的社会结构中,只要具备了某种素质或满足国家要求的乡里编户民,理论上都有自由入仕的机会,并无法律的特别歧视。当然,自由入仕并不是没有限制。秦汉国家针对包括乡里民众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仕进途径都有细密的规定。
——摘编自 卜宪群《秦汉乡举里选考辨》
材料二:东汉末期由控制中央开始,外戚宦官的势力也开始向帝国的州郡等地方政府延伸,派他们的亲朋好友或党附他们的人到地方去担任州郡的行政长官。这些人到了地方上,他们不关心地方,仅关心他们所属外戚或宦官集团的利益。地方政治在此类州郡长官治理下,自然不上轨道。特别是选举方面,乡举里选的理想被破坏无遗。历经数百年而摸索出来的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政府与人民的沟通,竟因偶然事件而被轻易破坏。仅仅因为和帝以后皇帝的短命、嗣君幼冲,居然使宦官、外戚混扰了中央、地方的政治。追根究底,仅因帝国政体自始皇以来是所谓的皇帝体制,立于权力顶峰的皇帝,没有其他任何可以制裁他的力量。于是,控制皇帝,假藉其势的一小撮外戚、宦官的倒行逆施,终于令沉默的多数难以容忍,爆发了他们的不满。东汉的清流运动与地方自立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展开的。
——摘编自 国风《乡举里选理想的破坏和地方自立趋势的兴起》
汉代 | 唐代、宋代 | |
长官职权 | 清代学者沈家本的《沈寄簃遗书》,以《汉书》《后汉书》所载为例,称“三辅及令、守、长,皆有专杀之权” | 唐高宗命人编纂的《唐律疏议》中载“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寺)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
官阶晋升 | 宋代章如愚的《山堂考索后集》称“汉之用人,不分流品。视其才能勋绩,等而上之,无有限格。”薛宣出身书佐,魏相出身卒吏,最终晋升宰相 | 宋代学者李心传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宋代胥吏可根据政绩晋升为品官,但设有上限,如制度规定“吏职补官至从政郎(从八品)止” |
钱穆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指出:我们研究制度,必然是一种通学。一方面,每一制度,必前有所因,无可凭空特起,必须通古今;又一方面,每一制度,同时必与其他制度相通合一,始得成为某一时代、某一政府之某一制度,必须通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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