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从改革的角度看隋朝的“国计之富”》
①商业逐步打破时间空间限制,商帮活跃
②文化生活明显出现市民化趋势
③制瓷业发展迅速,大放异彩
④中枢机构分权制约了君主专制
材料一:中国传统户籍制度源远流长,发展于春秋,定型于秦汉,以后各朝各代历经变化。传统的户籍制度是与中国王朝体制相联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教化乡里、规定身份等级、稳定宗族组织、限制人口自由迁徙等诸项社会整合功能。科举考试也往往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考生必须要有籍贯,这是参加科举考试的首要条件。在唐代初期,士人是由户籍所在地举送的。宋朝时期,政府有明确的规定,士子只能在本籍应试。此后,科举制与户籍制度的结合渐趋加强,清朝更是按省划分科举名额,并为官籍、商籍等设立科举名额,创立宗室科举制度。为了贯彻分省取士制度,清政府还要求严查考生的户籍。
——摘编自李文芝《明清科举冒籍研究》等
材料二:进入20世纪以来,户籍制度及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清政府在参考日本和欧美等国户籍法规的基础上,于1911年初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法律意义的《户籍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世界通行的户口登记与管理方式来规范户籍的法律。该法将“人籍”(注:人籍记载出生、成婚、死亡等有关人之身份的事项)与“户籍”(注:户籍记载入籍、除籍等户口变动的事项)分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条文为民国时期历次宪法所承袭。1915—1927年北洋政府相继颁布了《县治户口编查规则》《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等户籍管理法规。清末民初制定的户籍法律,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使户籍有了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功能,不再单纯是国家管制工具;还规定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起诉讼抗告的权利,民众不再只是义务载体。新的户籍法律解脱了过去的人身束缚,促进了社会的流动,一批批离开土地的农民纷纷来到城市,成为了第一批近代城市化的新市民。
——摘编自王海光《中国户籍制度现代化演进路径的历史考察(1908—1949)》
材料唐德宗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自北朝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租庸调法已经崩溃,再加上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朝廷连年对藩镇用兵,中央财税入不敷出。为了应付浩大的财政支出,政府先后增加了许多新的税目,这种竭泽而渔式的征敛搜刮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政困境,反而造成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主持下,新的赋役制度终于出台,这就是“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形势下中央与地方在财税分配上的矛盾,重新划定了中央与地方税收的比例,也确定了以土地为主要征收对象的基本原则,被视为在中国税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
——摘编自宁欣《唐德宗财税改革为何困难重重》
请回答:
材料:明代中叶,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银的出现,二是苏(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粮活动。金花银即货币化的田赋,它是封建国家为保证朝廷财赋收入对实物田赋制进行的灵活改革。“以太祖尝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白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与金花银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明中叶江南的均田、均粮活动。这里所说的均田、均粮不是平均地权,而是“欲因田以平其赋,使无不税之田”。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一:唐前期在户籍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已明确了城邑与乡村的分野。《通典》记载了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为防止人口的无序流动,唐玄宗时委派宇文融进行括户,并给予安抚政策使其复业,唯如此才能掌握民数,获得赋税。
材料二:宋代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上述材料皆摘编自金裕凤《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及特点》
材料:中国的屋舍之税起源很早,且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先秦的“廛布”首向官府管辖市场中的商业用房征税。汉代的“市肆之税”指向官府和私人用房,既有商业性用房也有居住用房,具有城市土地利用、屋舍和经营税共征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店舍之征开始对房屋划分等级,屋舍之税的征收办法开始具体化。唐代“间架税”具有单一屋税的性质,征税办法的操作性强。五代十国时期“屋税”之名正式出现,且成为国家常赋。宋代确立城郭之赋以及宅税和地税的分野。由此,屋税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税目,改变了此前屋舍、土地利用和经营税混而征之的情况。这一嬗变,是我国古代城市不断发展、人口增多、城市建筑用途多样、城市空间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结果。
——据吴晓亮等《先秦至唐宋屋舍之税嬗变研究》
材料一:考古发掘显示,宋元时期,契丹境内出土的钱币主要为宋钱,占总数的70%左右;目前出土的金代窖藏铜钱以北宋铜钱品种最多,约占钱币总数的90%以上;从西夏遗址、窖藏中发现,宋钱币占西夏流通钱币总数的90%以上。在日本、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地,均有大量的宋币出土。到1959年止,东非发现中国、罗马等古代钱币中中国钱币占57%,其中能鉴定出年代的又有91%是宋钱。
——摘编自崔蕊满《宋代钱币的国际化程度考》
材料二:除了宋朝货币币制先进,货币体系完善之外,当时海上贸易在商业运输成本、运输规模、贸易周期等方面与陆上贸易相比,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两宋均重视商业贸易的发展,如宋神宗就曾经说:“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宋高宗强调:“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当,所得动以百万计”。亚洲海路贸易从而空前繁荣。
——摘编自张星《宋元时期中国货币域外流通研究及当代启示》
材料三:
左图为1970年西安市南郊出土的“怀集庸调”银饼。银饼正面刻有铭文:“怀集县(属岭南道广州)开十(开元十年)庸调银拾两,专为官令王文乐、典陈友、匠高童”。
(注:服役期间,不去服役的要上缴一定的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材料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户籍制度的雏形开始出现。真正的户籍制度到秦代编制户册才开始创立,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征收。到了唐朝出现了最早的城乡户籍区分,城市人口称为坊郭户,农村人口则是乡村户,但唐代户籍实行编户与非编户的良贱制度,并没有为坊郭户单独设立户籍。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宋代正式将坊郭户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宋代的坊郭户包括官吏、大商人、地主、大手工业者、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人力和女使之类,大致依据财产来区分,上下共有十个等级,而乡村户则根据土地多寡分为五等。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清代时,朝廷宣布“摊丁入亩”,户口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但户籍制度一直保留。
——摘编自吴钩《户口册上的中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