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为了扩大赋税征收面,隋初进行了纳税户口清查工作,《隋书,食货志》载:“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大索貌阅之后,大臣高颖又认为长吏肆惰,遂请行输籍之法。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写成定簿,并根据户等高低征派赋役。由于国家规定的赋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甘心成为国家的编户。这样既调动了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虽然隋代农民赋役较前代有所减轻,但是纳税人口却比前代成倍激增,隋朝经济改革对国家财政的影响由此一目了然。——摘编自《从改革的角度看隋朝的“国计之富”》
材料 唐玄宗末年,户籍制度废弛,均田制已遭到破坏,旧的税收制度已无法维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780年,杨炎向唐德宗建议实行两税法。具体办法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居人之税,秋夏两征”,“其租庸杂徭悉省”,“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两税法的推行在当时有一定的优越性。《旧唐书·杨炎传》称:“赋不加敛而增入……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两税法与租庸调不同,它“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 明初,由于战乱、灾荒和繁威重役也是促使明代流民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诱因。明代的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百姓背井离乡,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经济发展迟缓、国力下降。更有甚者,流民积聚为乱,愈演愈烈,成为威胁国家统治的重要力量,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统治者“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推行户籍黄册制度。由各户真实详细填写人丁和田产状况,经里、县、府、布政司,自下而上层层造册,最后报送户部。因为册子以黄纸作为封面,所以被称为“黄册”。明朝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户籍的管控,还在刑律中明确规定:“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行过割,一概影射减除余粮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凭借刑罚巨大的威慑力,户籍黄册制度得以有效地推行。
——节选自《明代户籍法律制度与社会流动》
材料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以现在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
——摘编自张守军《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材料一:由于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的出发点都不是“减税”而是“并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于传统社会里缺乏对于官僚阶层的有效制的,皇权是唯一能与之抗衡的力量,但是皇权相对于庞大臃肿的官僚阶层来说,所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同时,老百姓没有任何议价权利,也普遍没有民主权利,必能导致官僚阶层的为所欲为。由于外来军事威胁不够大,君主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出让部分政治权力蛤蚋税人。
材料二:通过将正杂明暗诸税合并为简单的税种征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税,虽铭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效果,却无法解决百姓负担过重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从制度上约束政府和官员开征新税的权力从未被提及。正是由于“黄宗羲定律”的存在,才导致中囚古代赋税征收中存在诸多不法行为,官员们的额外索取更是不胜枚举。历史上的中国农业耕种技术有显著提升,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却并未见明显改善。
——摘编自倪玉平 《中国历史上为何存在“黄宗羲定律”》
材料一 唐朝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如不服徭役,丁男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以获得免役的权利。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农民大量逃亡。安史之乱爆发后,政府新增很多税收项目,但并没有解决经济困局。780年,宰相杨炎将此前的租庸调和名目繁多的杂税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分夏秋两次征税,此为两税法。
——摘编自李军《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唐代赋税制度变迁》
材料二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杨炎变为两税……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传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杂役仍复纷然。……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明末清初]黄宗羲《明夷待访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