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古代中国,皇权居于权利的最高峰,然而实际上的行政权力掌握在官僚政治系统手中,官僚政治系统的核心是宰相,负责处理全国的一切政务。近在咫尺的元代权臣乱政,无疑使朱元璋坚定了解决君相之争的决心。朱元璋是一个权力欲极强的人,而且对大臣十分猜忌,他绝不允许人们染指皇权。胡惟庸的权力增长,把亲密盟友提到了高级职位上,驱逐他认为不大会支持他的人。朱元璋杀胡惟庸,并对我国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改组。将在我国实行了至少一千五百年的宰相制度正式废除。作为数代沿用不移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宰相制度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朱元璋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宰相制度。
——摘编自牟珊珊《浅谈明朝宰相制度的废除》
材料二:从明代内阁制度发展与演变过程来看,内阁是有议政权的,……内阁通过票拟、驳正,既可以为君主出谋划策,处理全国政务,解除君主政务负担;又与拥有执行权的六部相互配合、制衡,提高统治质量与效率。……自永乐直至明亡,明代阁臣尽管比历代秘书咨询官员的权力有所扩大,但基本上还不是宰相,……万历《明会典》所开列“文职衙门”名目,竞未专列内阁这一机构。仅在《翰林院》一卷中予以附带介绍。
——摘自杜志明《明代内阁制度的宰相化及其终结》
材料三:到洪、宣之世,内阁大学士身兼部职,阁权渐崇。由于宫廷的禁例和大臣理事的规矩,皇帝无法随时召唤近在咫尺的内阁大臣,皇帝和阁员之间难以随时配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明代是由宦官实现的。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训,严禁宦官擅权。于是,雍正帝选调内阁大学士等官“日值禁廷,以待召见”,形成了军机处制度。
——摘编自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一:行政方面,要求绝对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到地方各级行政系统及—应官吏,要求各系统、各部门彻底根据皇帝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由皇帝发出的诏、诰、赦、旨、上谕、朱批等,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不允许有任何抗拒违犯或坚持异议。为此,明清两代都对官制做过重要的改变,对指导各级国家机关进行工作的各种典章和则例,做过频繁的修订补充。任用、奖惩和升贬文武官吏的人事权,例应由皇帝亲自掌握。以各级官吏作为主要监管对象的监察工作一再得到加强。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里,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值得它特别注意的事务。它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它甚至没有这样的想法。多数虽然越来越专制,但没有给中央政府增加特权,而一直把一切大权留给自己。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是大大加强了,但未扩及面上。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志。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发布国家命令时,必须责成一些官员去执行命令,这些官员并不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予以指导。
——摘编自〔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材料一:中国古代中央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县衙门与农民家庭大门之间的距离是交给地方的,所以构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和地方自治体制。中央所做的事是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表面上看是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事实上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就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发挥效力的是绅士。自治团体的形成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
——摘自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
材料二:光荣革命到议会改革之间地方政府自由发展,权力由王权和枢密院向地方和治安法官转移,形成了以治安法官为核心的地方自治制度。1832年议会改革后,地方治理也进入到民主化改革阶段,居民自治开始。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对郡治安法官进行了分权,被看作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起点。1835年市政法案确立了现代地方自治原则。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对英国地方自治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城乡分别治理的地方治理局面。
——摘自陈国申《从传统到现代:英国地方治理变迁》
材料一:明太祖初一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行之一纪,革中书省,归其政于六部,遂设四辅官。又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而其官不备,其人亦无所表见。燮理无闻,何关政本,视前代宰执,迥乎异矣。成祖简翰林官直文渊阁,参预机务,有历升至大学士者。其时章疏直达御前,多出宸断。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
——摘编自[清]张廷玉《明史》卷一○九《宰辅年表一》
材料二:阁臣至仁宣,以部院职、兼公孤衔地位骤显。也以票拟之预政形式,在明最高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之裁决权、执行权间构成一个中介程序。仁宣以来,阁臣多进士资格,翰林起身,识达大体,谙熟政令。且综理庶务,少搀杂各部门本位之偏狭,平章政事,更能拿出较为公允贴切之意见,其缓冲君主个人意志与国家机构职能之对立,调整国家机器合理运行之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摘编自姜德成《明代内阁制浅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