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将国王交付审判的决定意味着拒绝采用过去那种除不得民心的君主的惯常方式。议会军确实讨论过是采用“最悄无声息的”毒药,还是采用“已有众多志愿者按剑待命”的暗杀方式。也曾有人提议在赫斯特城堡曲折的台阶上制造一个历史性事故,或在查理一世企图逃走时击毙他。其实还有一种简单而完全合法的替代方案可供军事委员会选择:作为敌军司令,国王可以被交付军事法庭,立即击毙。但是议会军并不想以这些方式草草了结,而是选择了根据传统的抗辩程序在民众面前公开审判查理一世。
法庭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和一系列严重罪行,指出国王的“权力本是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而赋予他的,一旦其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伤害人民,则根据该国法律应将其视为人民公敌并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以警戒后人”。检察官请求法庭责令查理一世对叛国阴谋和其它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等罪行一一进行回答。最后法庭宣判查理一世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据(英)杰弗里·罗伯《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1649年议会军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做出合理解释。
①组建“新模范军”,打败王党
②解散议会,就任终身护国公
③处死查理一世,建立共和国
④颁布《航海条例》,引发英荷战争
材料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将政治妥协界定为:“国家、民族、阶级、政党集团之间在利
益冲突时,冲突双方通过政治谈判、协商或默契,互相做出让步,以缓解矛盾的一种行为。”以这一概念为基础,学者龙太江进一步将政治妥协定义为“冲突、竞争的政治行为主体(国家、
民族、阶级、政党、政党集团等)之间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以及基于避免直接对抗造成严重后果的共同认识或默契而相互做出让步以求得争端缓和、平息以至解决的行为、方法与过
程。”万斌、罗维认为政治妥协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政治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各方,以
社会共同体为念,以相互宽容为怀,依据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彼此间利益的让渡来解决或
暂时解决政治冲突的一种社会调节机制”。
——摘编自张丽娟《政治妥协及其对政治民主化的意义》
根据材料,就政治妥协的定义任选一种观点,并结合近代欧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建立和发展的史实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
材料一:英国革命的最大成果,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政体……。新政体兼有民主制(议会下院)贵族制(议会上院)和君主制(国王)三大要素……新体制通过大幅度提高议会的权威实现了对王权的有效限制。
——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高立法机构是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每州两名,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3;众议员根据各州人口比例选出,任期两年。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他们拥有最高司法权。……而且还把五个黑人折合为三个人来计算南方各州的人口总数。
——摘编自王斯德《世界历史》
材料三:“1873年,新调整的议会开始了制宪工作。议会国绕着政体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直至1875年1月,国民议会才以一票多数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而使共和政体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起来。”
——摘自人民版《历一史》必修一
材料: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论在单个国家,还是在全世界,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动荡的而又反复的过程。一开始表现为思想家的构想,然后,政治家借助群众的力量将其细化为若干改造现行政治生活的要求。这种要求起初可能是温和的、建设性的、改良性的,以后却可能变得激进。再者,胜者或暂时胜者一方将其形式化、法律化,固定为一种永久性的、历史性的进步。
——摘编自应克复等著《西方民主史》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近代史知识,围绕“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材料一 《权利法案》重申了正统的政府必须依法而治这一古老的思想,还规定议会是英国政府中最高权力的拥有者,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国内最高法。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继承古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情况不同,英国法律制度是从自身内部产生出来的,并一直沿着自己的道路独立地向前发展。英国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三百多年来,一直以自己“无宪法”但有发达的宪政的迷人风彩彪炳于世。一些基本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援用了几百年,一直未宣布废弃它们,英国“新的政治设施总是兴建于旧设施的基础之上。”
——整理自夏新华《借鉴与移植:外来宪法文化与中国宪制发展》
材料二 纵观美国宪法诞生前的世界政治形势,封建君主制尚居绝对优势。16世纪末尼德兰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联省共和国”,实际上是商业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的寡头统治。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也仅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专政。1787宪法则创立了新的政体,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宪法规定由人民选举总统,人民代表机构有权罢免总统。
——摘编自《评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三 19世纪欧洲政治变革大事记
年代 |
事件 |
1830年 |
法国七月革命,建立七月王朝,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
1832年 |
英国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获得更多议席 |
1848年 |
法国二月革命,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
1861年 |
撒丁王朝基本统一意大利,实行君主立宪 |
1867年 |
英国议会改革,城市工人获得选举权 |
1871年 |
德意志统一,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 |
1875年 |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男性公民均获得选举权,法国共和制度最终确立 |
1884年 |
英国议会改革,农村工人和矿工获得选举权 |
材料一:首先是《权利法案》(1689年),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停止实施任何法律和征收任何新税……第三是“三年法案”(1694年),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的王权还从来没有被套上这么多的“紧箍咒”。这个以往一直自以为只受制于上帝的权威,如今已完全受制于议会了,其神圣的光环已荡然无存。至此,国王的专权在英国已无可能。
——《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在热切希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松对于一切形式的专制政治的警惕……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要素应运而生。这些制度性要素主要就是一套“地域和体制的双向平衡机制”,亦即通过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分权…… 来实现各种政治权力之间的全面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政治势力单独控制全国的政治生活。
——《世界文明史》
材料三:“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德意志帝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