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罗马法学家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国家和公共权力,私法则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罗马法给予私权完备的保护。而中国思想家则倡导家国一体、公权至上。这种对法律属性的分类和对公私权关系的认识,导致了中西法律进化之路开始循着不同方向发展,即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公权始终优于私权;西方法律则走的是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逐渐形成尊重私权的传统。
——摘编自张锐智、田大川《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
材料二:《拿破仑法典》是欧洲第一部民法典,它体现了民法的若干原则:如第八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又如法典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该法典用一千多条文规定契约,如“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拿破仑法典》不仅影响欧洲的立法,而且影响了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许多国家的民法参考了《拿破仑法典》,一些国家全文照搬,一些国家略加修改。恩格斯指出《拿破仑法典》是“全世界法典编幕的基础”。
——摘编自宣善传《从拿破仑法典的实施所想到的》
材料三:1907年4月,清民政部奏请厘定民法:“查东西各国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二者相因,不可偏废……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拟请饬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厘定民律,会同臣部奏准颁行,实为图治之要。”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完成。法律涉及民众的财产、身份等私权关系,与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包括总则、债权、特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主要以日本《民法》为草本,同时也参考了德国、瑞士的《民法》,而后二编在采纳近代民法斟酌原则的同时,也较多地保留了中国的传统习惯。
——摘编自曹全来著《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等
材料一:。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酎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摘编自于贵信《古代罗马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