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 ②不用向朝廷上报户口,交纳户税
③有利于唐朝加强对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 ④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和平相处
唐太宗论“明君”执政之“君道”,为此后历代帝王所推崇。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 贞观元年,太宗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修定法律,并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任情以轻重”。此后,太宗提出:“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贞观二年,太宗问魏征:“何谓为明君?”魏征说:“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太宗以为然,并说“主欲知过,必藉忠臣”,“冀凭直言鲠议,致天下太平”。贞观期间,太宗屡屡对“一士之谔谔(直言)”表示“此言是也,当为卿改之”,并赐绢帛。贞观六年,太宗对侍臣说:“‘可爱非君,可畏非民’,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
——摘编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①尊重法律的独立性 ②认可皇权有限 ③主张法权高于皇权 ④重视法制建设
材料一 贞观四年,(唐太宗)诏发卒修洛阳之乾元殿(按:隋炀帝营建的宫殿,毁于战火)。…… 张玄素上书谏曰:“……臣闻阿房成,秦人散;……乾元毕工,隋人解体。且以陛下今时功力,河如隋日?承凋残之后,役疮痍之人,费亿万之功,袭百王之弊。以此言之,恐甚于炀帝远矣。”
——《贞观政要》
材料二 上(唐太宗)谓玄素曰:“卿谓我不如炀帝,何如桀、纣?”对曰:“若此役不息,亦同归于乱耳!” 上叹曰:“吾思之不熟,乃至于是!”顾谓房玄龄曰:“……今玄素所言诚有理,宣即为之罢役。”
——《资治通鉴》
材料三 (贞观)十一年,(马)周又上疏曰:“……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
——《旧唐书·马周传》
材料一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论语》
材料二 始皇刚毅戾深,乐以刑杀为威,专任狱吏而亲幸之,海内愁困无聊。
——陈登原《国史旧闻》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
——《汉书·食货志》
于是使御史案问诸生(儒生),诸生传相告引(互相揭发)。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成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三 (唐太宗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
——《贞观政要》
材料四 是岁(贞观4年)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民不犯法,刑无作用),东至于海,南至于岭(岭南),皆外户不闭……
——《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
(唐太宗说)自古皆责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
——《资治通鉴》卷198
请回答:
材料一: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材料二: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
——《论君道》
材料:贞观元年,唐太宗将全国划为十道,置军府684个,其中关中地区占261个,占全部军府的41%,形成了“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的格局。还将骠骑府、车骑府改为折冲府,以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分任正、副统将。所有军府均隶属于12卫府及东宫六平,新冲府分为三等,担任宿卫、镇戍和征战的任务。……军府和地方长官无隶属关系,但州刺史也负有一定的军事责任。如征发府兵时,朝廷向州刺史、折冲都尉同时下符奖,会同勘契后才能发兵。又如对练兵也有检查督促职责,加上州刺史品位被一般折冲都尉为高,故习惯上有上下级关系。
《新唐书·兵志》称:“府兵之道,居无事则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社渐,绝祸乱之萌也。”
——摘编自《中国古代兵制·唐朝兵制》
材料:唐中宗以来,铨选制度十分紊乱。王妃、公主与权戚不仅卖官鬻爵,而且不经吏部大搞“斜封官”,请托之风日盛,致使员外、试、检校等官名目繁多,冗官滥吏充斥官府。开元二年,玄宗敕令罢免所有的员外、试、检校官,严格控制官吏的选举,规定今后没有战功及别敕,吏部,兵部不得注官,结果“大革其滥,十去其九”。……玄宗以前,由于时人重京官而轻外任,地方官都是选用年高而才疏者充任。为了革除这一异端,玄宗开元二年特颁下制令,从京官中选用有才识者到地方任都督、刺史,又从都督、刺史中选拔有政绩者任京官,“使出入有常均,永为恒式”。
——摘自白寿彝《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