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晚清时期,坚持银两和制钱双重本位制,但轻重成色随时随地而变;大量涌入的各种外国银元加剧了币制的混乱;各省也纷纷铸币,“所铸形式既异,成色亦复参差。”于是,在西方货币制度的影响下,清未发生了“金银本位制讨论”和“圆两之争”。1910年,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
第一条:大清国币单位定名曰圆,暂就银为本位。
第二条:国币种类如右:银币四种(一圆、五角、伍角伍分、一角)、镍币一种(五分)、铜币四种(二分、一分、五厘、一厘)。
第三条:一圆为主币,五角以下为辅币,计算均以十进。
……
第八条: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
……
第十二条:大清银行为国币兑换机关。
……
第二十条:自本则例奏定之日起,所有各省现铸之银铜币,一律停铸。
——摘编自沈云龙《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
材料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上册)
材料二: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什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上册)
材料三: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各省抚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
——《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上册)
材料四:据统计,从鸦片战争到1919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协定有700多个,其中同清朝政府签订的就有500多个。从1842年到1911年,清政府同外国签订条约、协定的数目为英国98个,俄国89个,日本76个,法国55个,德国37个,美国20个,比利时15个,葡萄牙11个,丹麦9个,意大利7个,西班牙4个,奥地利3个,荷兰3个,还有和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签订的86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者获得了割地、赔款、实行军事占领、开设通商口岸、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设租界、内河航运、自由贸易、自由传教、掠卖华工、设工厂、筑铁路、办学校等许多特权,使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思想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的主权遭到破坏。据统计,中国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有100多个;帝国主义在中国强占租借地100多个,租界40处;英国侵占香港地区;沙俄侵占中国领土150多万平方公里;日本侵占台湾省;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赔款共13亿两白银。
——《中华爱国主义大辞典》
材料一 《辛丑条约》规定:“在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这一条实际上是剥夺了清政府在天津的驻兵权。因此,清朝官员都不敢带兵去接收天津。袁世凯则提出“迨至交津有期,而各国订立条约,复有距天津二十华里,华兵不能驻扎之议。迭经电请外部向各国公使磋商,始议明巡警不在此列。维时天津盗贼繁多,疮痍满目,兵力既不能到,则唯赖巡警以震慑而绥靖之。”
材料二 1902年袁世凯代表清政府正式接管天津,并成立天津巡警总局,其制度建设,也从照搬英日,发展到了在参考国情后的系统建设。警察在治安、巡逻、税收、户籍等领域作用明显。清廷于是在1906年下令在全国各地兴办警察机构。警察制度的建立,将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加科学化和功能化,避免了军警不分的状况,明确了民事、刑事、治安等多种社会案件的管理职责,对于维护清廷统治,推动近代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近代城市治安管理,起到了很明显的积极作用。
材料:鸦片战争后,中国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出现很多新事物,六部制度陈腐落后,无法应对新的形势。郑观应等人意识到铁路及电报局等为“利国要政”。1906年,清廷设立专门中央机构﹣﹣邮传部,负责铁路、电政、邮政及航运。以铁路为例,邮传部致力于筹措资金创办铁路,发展铁路营运,推动铁路与电报局之间的路电接线,开展路矿联营活动。其成立包含着晚清政府签合数治资源的诉求,“以便把以往各省兴办之事,皆行集中于中央”。邮传部统筹规划,相继默回京汉铁路的创办权,接管外人掌控的邮政,等等。此外,随着新式交通的兴起,“男女杂坐不以为嫌”,“父母在,不运游”的社会心理也发生变化。
﹣﹣榜编自[加]卜正民等《哈佛中国史》
年份 | 各种商品出口总值(千元) | 其中农产品 | |
值 | 所占比例% | ||
1873 | 148449 | 3860 | 2.6 |
1893 | 181713 | 28423 | 15.6 |
1903 | 333961 | 89496 | 26.8 |
1910 | 593337 | 231957 | 39.1 |
材料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列强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同年,清廷谕令沈家本、伍廷芳修律,启动了晚清的法律改革。沈家本首先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之后,他又参酌各国,立足本土,制订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中国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第一部破产法《破产法》以及《法院编制法》《商法总则草案》等一大批中国前所未有的新型法律,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框架。在司法公正方面,他提出了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县局四级三审的司法制度也建立起来,他还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法律人才,开中国法学教育之先河。
——摘编自晓海《清末法制改革大家沈家本》
材料一:管仲认为税收最好、最理想的办法是“取之于无形,使人不怒”。据此,他提出了“寓税于价”的办法将税收隐藏在商品里,进行间接征收。“管仲变法”之后,中国的政府收入由税赋收入和专营收入两项构成,后者的实现,正是通过控制战略性的、民生必需之物资,以垄断专卖的方式来达成的。在这种体制内,政府其实变成了一个有赢利任务的“经济组织”,从而也衍生出一种根深蒂固的治理思想,即国家必须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性产业”。
——摘编自吴晓波《浩荡两千年:中国企业公元前7世纪-1869年》
材料二: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的北京政府仅有存银3万余两,列强一再催促庚子赔款并以不干涉之名迟未承认中国共和体制,南方革命军也停饷告急,兵变危机频传。为此,新政府保证继承前清条约与承认列强在华既得权益,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多引进外资以改造中国财政体制的国际借款谈判。不过,由于中国官民十分排斥晚清以来被世界列强不断使用的“改造”或是“维新”等具有强烈民族优越感的名词,而由为革命破坏后之“善后”以建新国的用字词汇所取代。
——摘编自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民国卷》
材料:关于中国近代历史,国内学者著述颇丰,叙述各有侧重,有的以近代某一重大历史事件为中心展开论述,有的以某一年份、某一阶段的历史为研究对象。如陈旭麓的《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茅海建《天朝的崩溃》、张鸣《辛亥:摇晃的中国》、王中亚《建党1921:他们改变了中国》等。
结合所学中国近代史知识,就中国近代某一重大历史事件或历史时期(可就整个近代,也可就近代某一时段),自拟一个能够反映其特征的书名,并运用具体史实予以论证。(要求:论证充分,史实准确,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