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雅典有几百万常驻外来移民,主要从事工商业和金融业,为雅典人提供税收(公民不纳税)但却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占有土地的经济权利。
材料二
罗马法律对待外来民族的人较为开明。它“准许半岛约四分之一的居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其余的人享有拉丁公民权,即一种大而不充分的特权。所有的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由此造成的唯一不足仅在于不能控制外交事务,不能强制人们服兵役。”
——以上材料摘自邵龙宝《超越政治权威的罗马法》
请回答:
材料一:我国古代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一般说来不仅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也可以不受上一级监察长官的左右。隋唐时期,其独立性更加明显,一般御史在执行监察任务时,不仅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连御史台长官也无权过问,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且可以闻风奏事。清代还规定“御史言事,不先自台长”。
——摘编自张立武《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材料二:古罗马监察官制度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22年一共持续了421年。一般认为监察官制度在苏拉独裁期间被废除,因为在这近十年间没有作过人口普查。尽管后来在庞培和克拉苏任执政官期间,监察官制度又被恢复了,但其权力受到保民官克劳狄制定的一项法律的限制。该法律规定,监察官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才能把某位元老驱逐出元老院,同时两位监察官必须就此处罚达成一致意见。庞培第三次担任执政官期间废除了该法律,但监察官的权力和影响再也无法恢复。随后的内战期间没有再选举监察官,公元前22年以后,罗马不再设监察官。
——摘编自李阳华《古罗马监察官制度及其评析》
材料一: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 ……《万国法》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据《全球通史》等整理
材料二:美国1787年宪法将孟德斯鸠的横向分权思想和杰斐逊的纵向分权理论写入其中,还通过比例制和平等制相结合的设计思想,对立法权进行再度分割,试图防止任何一个政治势力单独控制全国的政治生活。
——陈会颖《大国崛起的文化解读》
材料一:孔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如何实现“无讼”,孔子提出的是一套为政以德、为国以礼、为政在人的治理方案,总体上是以德去刑。汉代一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吏,在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礼教、政教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及刑罚对犯罪的禁止功能,综合治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例如:秦彭“准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教明庠序”;东汉刘矩稍迁雍丘令,“以礼让化 之,其无孝义者,皆感悟自革。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愤怒)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其有路得遗者,皆推寻其主”等。
——摘编自胡仁智《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材料二:罗马法是在古希腊自然法理念的感召下,经千余年的历史筛选而鼎立起来的传统私法文化之源。由于罗马法学家一开始就以自然法为指导,诠释着以市民法和万民法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并亲历种种司法实践,在几个世纪中一贯以往。他们形成传统的诉讼指导、诉讼参与、撰写契据,解答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现实问题,更使他们的解答常常必须被审判者所接受,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这大大推动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加之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大,对外交往日愈频繁,国内人际关系越来越趋于复杂,法律的确认和处理已是罗马国家不可替代的必然手段,因此,罗马民间才靠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成了有史以来的“法制帝国”。
——摘编自张蓉蓉等《罗马私法——自然法的法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