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三 “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之”。
——《孙中山全集》
材料四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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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然则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非尔者,则虽今日变一法,明日易一人,东涂西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夫吾国言新法数十年,而效不睹者何也?则于新民之道未有留意焉者也。……若以今日之民德、民智、民力,吾知虽有贤君相,而亦无以善其后也。
——摘自梁启超《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
材料二 许多人以为中国不适用民主政府,因为人民知识程度太低。我不信有这话……人民是民国的主人,他只要能指定出一个目标来,象(像)坐汽车的一般。至于如何做去,自有有技能的各种专门人才在。所以,人民知识程度虽低,只要说得出“要到那里”一句话来,就无害于民主政治。
——摘自《孙中山文集·关于民主政治》
材料: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南北对峙的局面。在到袁世凯拥护共和的承诺后,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之职,让位于袁世凯。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第二天,孙中山颁布了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构建政治体制,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临时约法是伟大的辛亥革命的产物,然而它却命途多舛,1914年被袁世凯废除,袁世凯死后,约法被恢复,但很快又被《中华民国宪法》取代,1925年,段祺瑞以“传统已坏,无可因袭”的理由宣告临时约法无效。
——据林炯如等《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