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是中国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反帝斗争④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材料一 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于他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之。
——清·康熙帝
材料:武昌起义爆发后,为挽救垂危的统治,清政府资政院(带有国会性质的机构)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采用英国虚君共和制模式,皇帝权力大大缩小,国会与责任内阁权力大为增强。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也由宪法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国会议员由国民公选。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国会有权弹劾总理,总理也有权一次性解散国会。
——整理自王立民《中国法制史》
材料一: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材料二:英国历史上的宪法性文件
时间 | 文件 | 成果 | |
1215年 | 《大宪章》 | 贵族与教会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 |
1628年 | 《权利请愿书》 | 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 | |
1641年 | 《三年法案》 | 议会三年一届,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解散议会或体会 | |
1679年 | 《人身保护法》 | 保护资产阶级议员免受国王非法迫害 | |
1689年 | 《权利法案》 | 进一步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原则 | |
1701年 | 《王位继承法》 | 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确立分权和司法独立原则 |
——据《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材料三: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也同样采取了通过根本性法律文件(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对新成果、新兴资产阶级政权进行维护和保障,并大量采纳和借鉴美国宪法的内在精髓尝试建国。相似的宪法文件在中美两国相似的背景和国情条件下,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王熙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施受挫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