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和图2中,我国当时实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 )
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桑弘羊等人代表政府对汉武帝时期的经济政策发表了看法,节选如下:
大夫(桑弘羊等人)曰:“匈奴背叛不臣,数为寇暴于边鄙,备之则劳中国之士,不备则侵盗不止。……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罢之,不便也。”
大夫(桑弘羊等人)曰:“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则谷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故盐、铁、均输,所以通委财而调缓急。罢之,不便也。”
大夫(桑弘羊等人)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非开利孔而为民罪梯者也。”
材料宋初,朝廷对百官实行月俸制。自咸平年间(998-1003年)开始,官吏队伍日渐庞大,而且物价上涨,官俸未增,于是出现了“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官吏或“不守名节’, “冒法受赃”,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进而致使“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滑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 “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真宗时便在月俸之外恢复了前代的职田制度。范仲庵认为,职田是在国家财用匮乏、无力增加官俸的情况下实行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养廉,以“督其善政”,不应度除,而应“不均者均之”, “未给者给之”,至于有些官吏虽有职田仍然“侵民”“枉法”,那不是职田制度本身的问题。
― 项怀诚主编《中国材政通史》
材料:唐代户籍分“良民”与“贱民”,前者为自由民,后者包括依附于官府的役户和门阀的家丁、奴婢。中唐之后,均田制解体,宋代“不抑兼并”,允许产权自由流动,“贫富无定势”,世家大族进一步削弱;另一方面,两税法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基于此,宋代废良贱户籍制,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上等户纳税多,下等户纳税少,客户由于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更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此外,宋代立法规定: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这样,大量商人、佣工、流民涌入城市。
——据吴钩《户口册上的中国》
材料:自科举制创立以来,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由此,宋代从太学入手进行改革。元丰二年(1079年)政府颁布《太学令》,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教育法规,重点是建立一套全面而严格的太学考试制度——“三舍法”(外舍生、内设生、上舍生)。《太学令》规定:“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次舍试,补上舍生。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上舍上等,相当于科举及第,可由政府直接授以官职;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场——殿试;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省试。崇宁元年(1102年)地方官学也实行“三舍法”。崇宁三年宋朝廷决定废除科举考试制度,完全由太学和各地方官学按“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1121年)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却仅限于以它考试升选生员,到贡举之年,选送一部分合格生员参加礼部省试。北宋兴学和改革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虽然都只是探索,但共同点就是坚持把学校教育制度与科举考试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坚持取才应本之于学校。
——摘编自《北宋太学教育改革研究》
材料:隋文帝取消地方政府对州刺史和其他地方官员的任命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吏部。然后,逐步采用其他措施以使集中的任命权有效地实施。措施之一为“回避法”,它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此外,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升降赏罚。为了维护新的官吏体制,又采用了几种对策。一是皇帝亲自巡视,文帝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官员的行政效率。另一个对策是他指派巡视州县政府的官员,使之充当隋帝“远布之耳目”。第三个对策是派专使调查某一特殊情况,然后上报。第四个是利用御史台,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行为,即行弹劾。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隋唐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