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国总统②美国总统③英国首相④德意志帝国宰相
时间 | 1890年 | 1900年 | 1910年 |
农村人口占比 | 57.5 | 45.6 | 40 |
城市人口占比 | 42.5 | 54.4 | 60 |
材料一: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八国同时向清政府宣战的权力机关却不尽相同。法国是国民议会,德国是皇帝,美国是总统,英国是议会下院。
材料二:约瑟夫•奈这样评价:“中国的经济增长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益巨大,中国的特殊发展模式包括特殊的民主方式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称为可效仿的榜样。”有学者也感慨:“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恰恰是没有采用西方民主模式才取得的”。
——《人民日报•新中国60年光辉历程启示之四》
美国当代学者亨廷顿曾提出一个公式来描述传统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发生政治紊乱的原因。公式如下:
政治不稳定=
请运用世界近现代史的史实,从上述公式中提取观点,并进行论证。(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年代 | 法案 | 主要内容 |
1883年 | 《疾病保险法》 | 保险费由雇主承担,赔付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免费医疗护理、现金抚恤、死亡丧葬等。 |
1884年 | 《意外事故保险法》 | 保险费的2/3由个人承担,仅占每天工资的1.5%,1/3由雇主支付。保险包括免费医疗、医疗护理、死亡丧界、病中休养等。 |
1889年 | 通过的《老年和残废保险法》 | 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年满70岁即可享受老年赡养费。 |
材料一 19世纪中叶以来,德国迅速向工业国转型,各地区之间商业活动频繁,但地区交易规则的差别和习惯法差异对商业规范造成诸多不便。1871年德国统一,《德意志帝国宪法》为法律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依据;强调价值观统一、尊重民族传统的民族主义深刻影响德国,直接作用于法典的编纂;强调个人民主权利和经济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典的价值取向;丰富细密的各地方民事普通法以及法国、奥地利的法典化实践为德国提供了广泛的资料来源;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学派,建构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主张保留封建政制的保守派最终占据上风,塑造了德国民法典内容上保守的特征。德国民法典在长达23年的制定过程中历经多次审查和广泛讨论,不仅为本国制定了一个法典,也为各国学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立法资料。
——摘编自谢怀械《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续)》
材料二 1927年南京国 民政府建立后,逐步实现全国统一, 为制定民法典创造了政治前提;新知识精英参与执政,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人力支持;国民政府出于巩固统治、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需要,强势推动民法典编纂,立法方针、立法原则与立法人员都由政府决定。整个民法典编纂历时三年,由主要仿《德国民法典》的《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发展而来,各编相继完成,次第公布施行。政治精英和法学家秉承对三民主义政治理论的价值认同,贯彻于立法原则和条文中,导致法典过于精英化和政治化,基本上在封闭状态下完成,缺乏对舆情的了解。用大陆法系的标准来衡量,民国民法典“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足以跻身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在改革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开创私法制度与司法文化方面,较之法国民法尤有过之”。
——摘编自张生、李彤《民国民法典的编订:政府与法学家的合作》
材料一:任何行政官员都不应根据人民的选举来任命。议会中掌握着多数的政党通常将任命它自己的领袖:各大臣自然均由为首的大臣选任;而为首的大臣本人,尽管实际上由议会指定,但在一个王国政府则应正式地由国王任命。美国宪法规定四年一度由全体人民选举总统,当国家的最高职位要由每数年一度的普选来决定时,两次选举之间的整个时间将消耗在竞选运动当中。
——摘编自(英)密尔《代议制政府》
材料二:通过1832年议会改革,资产阶级取得了选举权,但政权仍在贵族手中,资产阶级仍处于从属地位。工人阶级在争取改革的斗争中出力最大,结果却一无所获。1832年改革是一次和平的改革运动,打开了通向民主之路的大门,但民主的道路并没有走完,它还要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才能最终完成。
——摘编自王觉非《英国近代史》
材料三:德国议会选举实行了当时很先进的普遍、直接的男子国会选举权,每个25岁以上的德国男子都拥有选奉权,参选率从1871年的51%提高到1921年的84.99%。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社会民主党人就是通过这一合法攘道从帝国政治制度的外围进入内院的。不过国会无权选奉帝国总理及其政府,这仍是皇帝的特权。
——摘编自武寅等著《西方国家政治制度》
材料一:希腊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关于普遍人性和普世性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罗马的法律体系里普遍包含着当地的习惯法,即便在公元212年所有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自由民都被赋予公民权之后,也依然如此。帝国境内的法官除了援引成文法,还享有遵循并建立判例的权力。通过几个世纪的实践,他们创造出一套浩瀚无边、既系统又灵活的法典,架构出大多数我们今天所使用的现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与分支。
——引自[美]乔纳森•戴利《现代西方的兴起》
材料二:“旧制度”下的法国法律长期被一系列疑难杂症伤害,比如司法管辖权重叠,诉讼程序缓慢且昂贵。为了纠正这种状况,拿破仑任命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耗费了两年多时间讨论司法改革问题。其成果便是一部全新的法国《民法典》。它以6世纪的罗马法和另一些法律为蓝本,将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编入法典中,在字面上将封建残余和王室特权废除了。
——摘编自[美]斯科特•克里斯蒂安松《文件中的历史》
材料三:从形式上说,帝国是原德意志邦国王侯统治者的联盟,1871年的帝国宪法实际上是王侯之间签定的条约。按照宪法的规定,皇帝享有极大的权力,他掌管外交和军队,有十分广泛且重要的行政权力,有权解释宪法。帝国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联邦议会作为上议院,代表各邦,成员由各邦君主任命;作为下议院的帝国议会则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对于由俾斯麦一手奠定的帝国宪制,有学者评论其极为“粗拙”;有人认为它“适合1870年的德意志”。
——摘编自陈晓律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西欧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