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逐灭,僭差无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强者兼州城,而弱者丧社稷。
——《汉书·食货志》
材料二:(太和)九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奴婢、牛耕有无以还受(露田)。……诸土广民稀,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惟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言,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离职)相付。卖者坐(处罚)如律。
——《魏书·食货志》
材料三:(宋神宗)与王安石论助役事,安石辩数甚力。上曰:“无轻民事,惟艰。”安石曰:“陛下固知有是说,然又须审民事不可缓。”上曰:“修水土诚不可缓。”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岂特修水土乃为民事?如修水土非陛下能胜异论,则谁肯为陛下尽力?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谕百姓,无一人有异论,然后着为令,则其于民事,可谓不轻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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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责,籴(即买米)食不利,而又加重征,而民不得无(不)取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也。
——《商君书·外内》
材料二: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李)安世乃上疏……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九年(公元485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于是海内安之。
——《魏书》
鲜卑姓 | 拓拔 | 拔拔 | 丘穆陵 | 步六孤 | 贺赖 | 独孤 |
汉姓 | 元 | 长孙 | 穆 | 陆 | 贺 |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