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黄仁宇曾说:“倘使我们说,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政府由一个皇帝来独裁,这一说法,用来讲明清两代是可以的。”
材料二:(雅典)最初是实行君主政体,以后让位于由九个执政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这九个执政官是主要执政官,全部属于贵族。……后来朝愈益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摘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三:“就世界大国英国而言,大宪章是在13世纪初成文的,过了近五个世纪,君主立宪才成为成文的宪政原则,而民主制的逐步完善还要通过19至20世纪的多次改革。真实意义的‘一人一票’的民主直到20世纪中叶才在英国实现,此刻距大宪章已有七个世纪的历史,距光荣革命也有二百五十多年的历史。”
——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郑永年
材料: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明清对监察制度的重视前无古人,朝廷赋予监察官的权力远超前代,但明清监察官贪污成风,势不可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御史外出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其行事方式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代御史出巡也是百弊丛生。
——《明清监察制度研究》
材料一:
材料二:(秦朝初年)“法令出一”,“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史记》
材料三:(明太祖)“罢丞相不设,析中书
省之政归六部”。
——《明史》
材料四:(清人赵翼说)“国初承前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关内阁……雍正年间,用兵西北……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值)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为宣召”。
材料:清初,绅衿户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绅衿免除的赋役负担必然落在小民身上,这就造成贫民与绅衿的矛盾,贫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封建政府的对立。后来绅衿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绅衿的不法行为,同封建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发生冲突,他们腐蚀官僚队伍,造成吏治败坏。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标志绅衿特权的儒户、宦户名目,使他们与百姓一体当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
——摘编自冯尔康《雍正传》
材料一 中国古代律家群体的构成既有政治家、司法官员、在法律研究领域著书立说的律学家,还有经学家。两汉律家辈出,研究律学之风盛行。西汉开国元勋之一的萧何,出身于“刀笔吏”(法律官吏),爱好法律并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魏晋时期,律学地位和经学同等重要,成为并立的学府,官府设立“律博士”,开创了律学专门学府的先例。经过之前近七百多年的学术积累,律学发展到唐代已经完全成熟,《唐律疏议》就是由唐代一批对法律有研究的社会精英,如长孙无忌、褚遂良等编纂。隋唐时期,中国律学著作为日本学者所广泛引用,在日本保留至今的法律文献中,可以看到一些唐代民间律家的活动印记。宋朝时,不仅各代皇帝精通法律、重视法律,士大夫阶层也都是具有极高法律素养之人。明清时期,统治者不仅要求对国家法典《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进行全民讲读,也对私家注律更加重视,律学著作的种类达到了中国历史之最,律家的人数与创造力也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
——摘编自何勤华《以古代中国与日本为中心的中华法系之律家考》
材料二 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肇始于鸦片战争之后。以留学归国的法政留学生为主体,以本土法律教育培养的法政人才为补充,形成了我国第一代职业法学家群体。他们以兼通中西法律的学术背景为出发点,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着眼,以现实批判的精神,反思当时的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些思想观点和实际的改进方案。
近代职业法学家群体,以在朝官员或在野学者等不同身份,穷毕生所学投身到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洪流之中。在历届国家政权的主持下,构建起一套近代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相比具有一定超前性的法律制度,现代的法律理念也随之传播衍生。
——摘编自刘宝东《职业法学家群体与近代中国法制转型》
①这三朝是清代的盛世②君主专制高度强化
③建立军机处势在必行④决策权由皇帝掌握
材料:秦朝按户口多少,将县分为上、下二等。降及魏晋,调整为上、中、下三等。其后历代因循,时有变化。及至明朝,改以钱粮多寡,将府、州、县划分为上、中、下三等。
清雍正年间创设了新的政区等级划分制度——“冲繁疲难”,“地当孔道曰冲,政务纷纭曰繁,赋多逋欠曰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曰难”,即将交通、政务、赋税和治安四要素综合考虑,来确定州县等第。与这套政区分等制度相匹配,清朝另有一套最要、要、中、简缺等四缺分的选官任官制度,并将四等第与四缺分相联系,最终在乾隆年间形成了“冲繁疲难”四字与“最要、要、中、简缺”四缺分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兼四字者为最要缺、兼三字者为要缺、兼两字者为中缺,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其中最要缺和要缺由督抚来题调,往往又合称“繁缺”,而中缺、简缺则由吏部铨选,往往又合称“简缺”。
——摘编自胡恒《清代政区分等与官僚资源调配的量化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