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图反映了
材料:“八一三”事变后,国民党中央设立国防最高会议,下设国防参议会为战时咨询机关,延揽国民党、 共.产.党及无党派人士等在内的25人为参议员,标志着国民参政会的“胚胎”开始萌芽,开启了国民党执 政以来邀请各党派共商国是之先河。随着抗战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各党派人士认为所谓的国防参议会不足以代表各方意见,在组织及职权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关于成立民意机关的相关事宜终被提上议事日程。1938年3月,中国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中国国民党抗战建国纲领》,确立“抗战、建国”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组织国民参政机关,团结全国力量,集中全国之思虑与识见, 以利国策之决定与推行。”1938年4月,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在武汉召开,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 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名单。7月,国民参政会一届一次会议在武汉胜利召开,宣告国民参政会的正式成立。
——摘编自韩继伟《抗战时期国民参政会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材料:1946年1月10日至31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黄炎培作为民盟9名代表之一出席会议,参加了施政纲领组的讨论。他主张将施政纲领称为和平建国纲领,并批驳了国民党有人把政协会议说成“分赃会议”的谬论。政协会议后,黄炎培往来沪宁间,协助国共两党南京和谈,维护政协五项协议,抵制国民党一党召集非法国民大会。1948年,黄炎培亦被列入国民党的黑名单。年底,中共中央邀请他赴解放区共筹新政协会议。1949年6月,黄炎培作为民建代表出席新政协筹备会,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土地革命时期的政策路线是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战时期,党实行了“双减双交”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的土地改革路线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 建剥削土地制度。主要做法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年至l952年间,新中国发生第一次土地改革。其政策出发点为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3年至l956年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制由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1979年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把土地包给各家各户使用,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甄爱军《近代以来中国历次土改》
材料一:抗战时期,中国在积极寻求与英美进行远东军事合作的同时,也提出了收回香港的问题。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重庆国民政府新任駐英大使顾维钓,就曾奉蒋介石命向英国政府说明香港是中国政府渴望尽快解决的问题之一。抗战末期,随着抗日战争胜利的到来,中国人民要求收复失地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开罗会议后,人们在欢呼《开罗宣言》关于将日本从中国掠去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这一规定的同时,也殷切期待着香港能回到祖国怀抱。……重庆国民政府虽然出于稳定自身统治目的,希望收回香港主权,但为取得英关对其反共灭共这一中心目标的支持,不愿在香港问题上与英美闹翻,最终不得不属从美国压力,对英国受协致使中国失去了一次收复香港的极好机会。
——摘自袁成亮《抗战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交涉》
材料二:不少人都会问,为什么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势如破竹之时不一举解放香港,而把这个问题留到几十年后解决?从今天看来,这一决策是非常正确、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最初几年,中国政府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内经济……,审时度势,区别轻重缓急,集中カ量处理一系列更紧迫的大事。……1978年的中国,开始了历史的新纪元。……这个时候的回际形势,较之从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矛盾大为和,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的主流。……国际环境的改善为中国实现统一大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同时,随着1997年日趋接近,新界租期漸近届满,香港的前途也渐成为各方注意力汇集的焦点。
——摘自《中英香港问题谈判始末》
材料三: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一个是主权问题;再一个问题,是一九九七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保持香港繁荣……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至于说一旦中国宣布一九九七年要收回香港,香港就可能发生波动,我的看法是小波动不可进免,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大的波动。…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我担心的是今后十五年过渡时期如何过渡好,担心在这个时期中会出现很大的混乱,而且这些混乱是人为的。我们进行磋商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单单是两国政府,而且包括政要约束厂商及各行各业,不要做妨碍香港繁荣的事。
——摘自《邓.小平文选・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2.9.24
材料四: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事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致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