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地方设劝农官 ②中央设大司农司,专掌全国农桑水利
③明确规定劝课农桑赏罚之法 ④颁布“农桑之制”
材料 西汉初年,文帝、景帝吸取秦亡于严刑苛法的教训,改革刑罚制度。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时诽谤和妖言罪皆受重刑,文帝下诏废除。秦代大多数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使“罪人有期”。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文帝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但笞数既多,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此景帝时,两次下令减少笞数,并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自是笞者得全”。 肉刑废除后,刑罚主要为笞刑、劳役刑和死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一一摘编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当时的政治环境也比较宽松,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儒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地位的升沉演变,跟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正是同步的。平等竞争的科举考试以及它所体现的对教育的重视、对知识文化的崇尚,对贵族倾向的排斥,它所促成的政治组织的完善等等,都相当接近于近代社会的价值取向。然而,这一切又与封建专制政治和封建经济基础完满地互相适应从而保持了整个社会形态的凝固式长期稳定。
——摘编自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
根据材料,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进行阐述。(要求:写出观点,观点合理、明确,史论结合。)
材料:汉元帝即位后大量征用儒生,决意进行改革。当时全国的宗庙数量庞大,人力物力耗费十分巨大。贡禹向汉元帝提出“罢郡国庙,定汉宗庙迭毁之礼”的建议后,汉元帝下诏“议罢郡国庙”。后月余,元帝又下诏议宗庙迭毁礼,群臣经过讨论后,元帝斟酌再三,最后决定高帝、文帝之庙世世不毁,其余诸庙未尽则毁,宗庙改革为朝廷节省了一笔财政开支,符合“俭”的原则。形式上则废除了汉家制度,代之以先王制度,有一定象征意义。但它避重就轻,虚张声势,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不利于改革向纵深发展。
——摘编自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
材料一:尚希上表曰:“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窥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县寮以众,资费日金。吏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一。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帝观而嘉之,于是遂罢天下诸郡。
——《隋书·杨尚希传》
材料二:隋文帝采纳杨尚希的建议。罢去郡一级,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了一批冗员。607年隋炀帝又改州为郡,以郡统县,相应也降低了地方官的品级。隋代更确立制度,地方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地方官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汇报工作),称为“朝集”,中央也经常派遣使者巡查地方政绩。
——摘编自朱绍候《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