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春秋时期,齐国地处东海之滨,坐拥渔盐之利,但丰富的资源换来的财富多数流入了宗室贵族之手,国家和人民获利微薄,财政入不敷出。
公元前686年,公孙无知杀死齐襄王,自立为君。一年后,公孙无知又被杀,齐国一时无君。几经波折,齐桓公即位,拜管仲为相,推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均地分力”,即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与之分货”,即征收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推行“官山海”政策:盐业生产者将大部分产品作为赋税上交给国家,再由国家按户籍编制卖给平民;对冶铁产品利润实行政府和私人分成,“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铁器由官府统一收购,按户籍编制卖给平民,利润统归国家。还提出“通轻重之权”:“轻重敛散以时”,即根据物资供求状况变化,由国家适时地吞吐物资,在物多而贱时进行收购,在物稀而贵时进行抛售。
——摘编自刘玉峰《中国历代管理经济政策得失》
材料一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
年龄段 | 称谓 | 称谓由来(摘自《礼记》等) |
1-3岁 | 孩提 | 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 |
10岁以前 | 孺子 | 孺子早寝晏起,唯所欲,食无时 |
满10岁 | 幼学 | 人生十年曰幼,学 |
13-15岁(男) | 舞勺 | 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一种文舞) |
15岁左右(男) | 束发 | 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 |
15岁(女) | 及笄 | 十有五年而笄(笄礼) |
15-20岁(男) | 舞象 | 成童,舞《象》(一种武舞),学射、御 |
满20岁(男) | 弱冠 | 二十曰弱,冠(冠礼) |
材料二
大约在17、18世纪,新的儿童观念逐渐形成。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儿童时代有属于它自己的独特观察、思维、感知方式。”
18世纪末,童工约占西方工人总数的1/10,平均每天工作13-14小时,1821年,法国爆发了反对雇佣童工的抗议。19世纪,英法等国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限定童工的最低工作年龄及工作时间、并规定儿童要接受教育。1884年,伦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成立。在此前后,英法等国先后制定法律,保护儿童免受肉体及精神侵害;剥夺虐待儿童的家长的监护权。
1904年,法国设立儿童福利部,1908年,英国设立儿童法庭,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应受特殊保护。1946年,联合国设立儿童基金组织。1989年《国际儿童公约》确认每个儿童均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现已有19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
材料三 古人云:孝者,“百行之本”“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
材料四 三纲之根本义,阶级(等级)制度是也。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之制度者也。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乃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为大原。—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1916年)
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同为人类,同做人事,没有什么恩,也没有什么德。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大家都向“人”的路上走。——吴虞《说孝》(1920年)
材料五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力,国家根据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孝亲尊师善待人”——《中小学生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