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根据汉律,郡国都必须向朝廷贡纳当地的土特产,由于交通不便,这些贡品的运输成本很高,采购、保存十分繁杂,甚至存在各地商贾乘机哄抬物价的情况。(武帝时)桑弘羊(前152年一前80年)提出了均输的办法,规定所有贡品均按照当地市价,由政府统一采购,然后由官办的运输机构运往其他不出产此类物品的地区高价出售。朝廷在大农丞之下设立均输令,各地设均输官,建立起一个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国营商业网络。在大力推广均输法的同时,桑弘羊还配套采取了平准法,由国家来控制全国的物资和买卖,以平衡物价,它与均输相辅相成,成为中央政府控制市场、从流通领域获取利益的重要工具。均输与平准,两者互相配合,构成国营商业的统一体系。
——摘编自吴晓波《跌荡一百年》(下卷)
材料一:在汉初的几十年,虽然废除了秦王朝个别过于残忍的法律条文,但就司法体系和司法实践而言,几乎完全因袭秦王朝。当时以贾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关键在于改变汉王朝的指导思想,换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最高法典,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而误伤乙。按当时法律,杀人者死,甲殴父当枭首。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原心”(根据动机)诛罪原则分析,甲的本意是保护自己父亲,既属于正当防卫,又本意不是为了伤害自己父亲,故只能属于误伤,而不能算犯罪。由于这种司法原则合乎以血缘、伦理、宗法、地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需要,因而在当时和后世都有相当影响
——摘编自马勇《董仲舒传》
材料二:西塞罗(公元前106年一前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散文家。他生活的时期,法学家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西塞罗则认为要从法律根源深处来解释法的问题。在他看来,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摘编自西塞罗《论法律》
时间 | 地区 | 作者 | 书籍 | 记载的地理范围或评述 |
前5世纪 | 古希腊 | 希罗多德 | 《历史》 | 地中海、多瑙河、波斯地区和北方草原 |
前1世纪 | 中国 | 司马迁 | 《史记》 | 东起朝鲜,西到大夏、安息,不过是欧亚大陆的一半 |
14世纪 | 伊斯兰 | 伊本·赫勒敦 | 《阿拉伯人、波斯人、柏柏尔人史》 | 除伊斯兰传播地区外,周围地区不过是世界的外化而已 |
18世纪 | 法国 | 伏尔泰 | 《风教通义》 | 撰述了欧亚非美民族国家的历史 |
19世纪 | 德国 | 朗克 | 《世界历史》 | 以拉丁日耳曼民族为主题 |
1840年前后中国 | 中国 | 魏源 | 《海国图志》 | 介绍了世界五大洲地区的历史地理情况 |
——摘编于齐世荣吴于廑《世界史·总序》
根据两条或两条以上材料,拟定一个论题,并对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