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历史兴趣小组以“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为课题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学习过程中使用了以下材料,得出了相关结论。
甲:《秦律》规定偷窃别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要罚三十天劳役……。刑罚主要分三类,一是死刑,通常有弃市、枭首、腰斩、车裂、磔。二是肉刑,有黥、劓、刖,、宫和笞。三是徒刑,一年至五年。另外,有野蛮的连坐法和族刑。
——摘自陈光中<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
乙:在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保证对外战争的胜利,古罗马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平民权益的法律,如公元前445年,古罗马废除贵族与平民不能通婚的旧法……
——岳麓版历史教材必修I《政治文明历程》
丙:他们还一并整理了近代中西两部不同时期的法律文献,如下:
结论:①法律的制定能够调解社会关系,影响社会发展。②法律作为一种文明,具有传递性。
材料一:论中国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唐之于汉,也是一大变动。但宋之于唐,却不能说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迫于外面一切形势,改头换面,添注涂改地在变。纵说它有变动,却不能说它有建立。
—— 摘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二 :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划,于事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
——摘自《贞观政要·政体》
材料三:自古……并不曾设立丞相。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穏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
——《明会典》卷二《皇明祖训》
材料四: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与(军机)大臣相见,无论宦寺(宦官)不得参,即承旨者(军机大臣)亦只供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
——《清史稿•军机大臣年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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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法令出一,……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二: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享有人身、言论、著作、集会、结社、迁移等项自由和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等项权利。约法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构建政治体制。
——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摘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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